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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资金计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9-04-06    文件号: 冀财农字[1999]第54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有关市财政局、水利(水保)局: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第175号令下发的《河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制定了《河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资金计收全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
河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资金计收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资金(以下简称防治资金)的计收、使用和管理,根据《河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含主要水源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总库容在一千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以及在这些水库上修建的水电站,应当按年度从收取的水费和电费(按水电站上网电价计)总额中提取百分之五的水土流失防治资金,用于水库库区及上游地区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第三条 防治资金的征收
根据工程管理单位隶属关系和主要水源地所在区域,防治资金实行分级征收的办法。
一、省级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防治资金由省收费管理局征收;市、县级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防治资金分别由相应市、县级财政部门征管机构征收。
主要水源地或者水源地与主体工程跨市级行政区域的,防治资金由省收费管理局征收;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市级财政部门征管机构征收。
二、外省市以及水利部委托海委管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主要水源地在本省的),防治资金由省收费管理局征收。
各级财政征管机构根据情况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资金。
三、防治资金按年度交纳。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于生年年终结算后一个月内,将本单位应交水土流失防治资金汇总收款单位(或受委托收款单位)。受委托收款单位应当于收款后十五日内将资金汇至委托收款单位专用帐户。
四、征收手续费由财政征管机构按水土流失防治资金实际征收额的5%计提,用于补充征管机构和委托代征机构经费不足和奖励征管有功人员。
第四条 防治资金的使用
防治资金用于该工程库区及其上游地区的水土流失防治。其使用范围是。
一、水土保持工程设施、植物设施的修建、维护和管理;
二、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水土流失监测;
三、水土保持勘查、规划、设计、试验研究、科技推广应用以及宣传培训
第五条 防治资金的管理
一、防治资金金属财政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部门专户管理、监督使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茺,继续用于该工程库区及其上游地区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二、市、县收取的防治资金,上缴省5%(县上缴市的比例由市县商定)。
三、用于库区水土流失防治的资金,由工程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所辖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使用;用于库区上游水源地水土流失防治的资金,由所辖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防治资金的使用计划,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使用。其分配比例由工程管理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土流失防治规划(或防治任务)确定。
四、主体工程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但主要水源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其库区水土流失防治的资金比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工程管理单位按照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商定。
第六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依法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土保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对弄虚作假、少交水土流失防治资金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和《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细则由河北省财政厅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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