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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8-11-25    文件号: 冀财社字[1998]80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县(区)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河北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188号令),省财政厅转发了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文),为进一步加强对残疾人应业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推动全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再作如下通知:
一、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必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专用票据》,并中盖本地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印章。“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存根和票据留存备查。对不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的,一经查出,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按预算外资金管理,金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三、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对收取的“保障金”必须设立专户帐。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和《会计人员职权条例》,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欺骗上级等违法乱纪行业有权拒绝执行,并向本单位领导或上级机关、财政和审计部门报告。对于违反法令制度的事项,既未拒绝执行,又未报告的,要追究会计人员的责任。
四、各级财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要严格按财政部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第六条保障金使用范围使用资金。任何部门不得平调和挪作他用,鉴于这项工作在全省刚刚开始,如地进展很不平衡,保障金的使用范围中用于各个项目之间的比例暂不好作出明确规定,各市、县(区)劳动服务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需要每年编制保障金预算使用计划,经同级残联和一上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核发,按计划使用年终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上一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备案,结余部分转下年使用。
五、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提取按生活上政府188号令第十三条规定执行,各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市直接收取的和县(市、区)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总额的百分十上缴省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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