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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教育干部培训收费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9-05-19    文件号: 冀财综字[1999]第42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     【加入收藏夹


省教委,各市财政局、物价局、收费(预算外资金)管理局:
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开展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的若干意见》《“九五”期间全国中小学校长培训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我省决定对现任教育干部进行培训,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为确保培训经费来源,使培训工作顺利开展,可以向送培单位收取一定的培训费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范围包括:
现任中小学校长、职业中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民办校、成人教育管理干部和教育行政干部。
二、培训要求:
各类学校校长培训和各级教育行政干部培训要严格按照国家教委教人[1990]018号和教人[1995]109号文件制定的培训指导计划指定的课程内容、课时要求进行教学,保证培训质量。
三、收费标准:
凡参加培训的人员均向培训单位缴纳培训费,标准为:小学校长每人每其班320元,其他参加培训的人员每人每期班400元。发放培训合格证(结业证)不再另行收费。
四、收费管理:
收费单位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收费用必须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用于教育干部培训工作中必要的支出和教育干部培训部门正常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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