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税务部门普通发票价格的批复
颁布日期:1998-12-09 文件号: 冀价行费字[1998]第281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物价局 【加入收藏夹】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省国税局以冀国税征发[1998]10号和省地税局冀地税函发[1998]
153号《关于重新核定发票工本费的函》收悉。现就普通发票销售价格及有关问题
批复如下:
普通发票的价格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分别核定,销售价格计算公式为:
单位发票销售价格=印制费×(1+运杂费、损耗率)/印制总数量
印制费:凭印制收据核算。
运杂费、损耗费不超过18%。
本批复自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试行一年,一年后由我局正式核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