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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石家庄市征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9-05-20    文件号: 市政办[1999]47号    颁发单位: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加入收藏夹


桥东区、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郊区、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石家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地税局制定的《石家庄市征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征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根据冀财综字[1998]100号《关于征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冀政办[1996]23号《河北省自筹人民防空建设经费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石家庄市市区(包括矿区、郊区、高新区)内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及联营、“三资”和股份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均应按本办法,按照年度职工(合资企业按中方职工人数计算)工资总额的0.5%比例交纳人防工程建设费。此项费用从企业管理费用或经营费用中列支。
贷款新建企业自投产(经营)之日起,三年按照应缴金额的50%缴纳人防工程建设费;亏损企业和利润总额低于上年度职工工资1%的微利企业,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初步意见经市财政局、人防办核准后,可免缴本年度的人防工程建设费。
二、人防工程建设费由过去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征收改为由市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人防工程建设费实行按年度一次性征收,各分局于次年4月底之前征收上年度人防工程建设费,在每次代征收终了后,15日内向市地方税务局解缴;所收取的人防工程建设费,必须按照《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由市地税局统一填写《预算外资金收入专用缴款书》汇总缴入市财政专户。
(地税局开户行:石家庄信托投资股份公司,帐号214002131)。
三、征收人防工程建设费使用河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由市地税局统一向市财政局领取。
四、人防工程建设费的管理使用按冀财综字[1996]118号《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征收具体办法》和冀国动字[1998]2号《关于转发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财政部<人民防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同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监督。
五、设人防部门的县(市),人防工程建设费的征收可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1998年度人防工程建设费按本办法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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