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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金融企业有关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9-01-04    文件号: 冀财综[1999]1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耀华玻璃集团财务公司、化北制药集团财务公司、省金融租赁公司、河北省证券公司、河北省证券登记公司,各市财政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地方金融企业有关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各类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附件:
河北省地方金融企业有关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强化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管,切实有效地防范金融企业经营风险,促进金融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根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和财政部《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规定》,现对我省地方金融企业(简称企业,下同)有关财务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企业要严格按照《企业财务能则》、《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财务管理,正确核算企业盈亏。
二、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并严格执行。
三、建立企业财务预算申报和审批制度。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主管财政部门申报本年度的财务计划。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的财务计划,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产业政策的要求以及《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于3月底前向企业批复财务计划。各市财政部门批复的企业财务计划应同时报送省财政厅备案。财政部门主要审核批复费用率(或费用总额)、实现利润、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含购卖土地使用权形成的无形资产,下同)购建资金、呆帐准备金提取和坏帐核销等5个财务计划指标。
四、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要求,财政部门对企业实行“费用存款专户”管理。费用率计算公式为:
费用率=费用支出/收入*100%
费用支出按《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第五十八条第十一款规定的内容(不含税金)以及手续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等开支规定计算;收入按企业全部收入(营业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之和)减去同业往业利息收入、系统内往来收入和营业外收入计算。
凡早年亏损的企业,本年实行费用总额控制办法,在核定本年费用总额时,以上年费用为基数,按一定比例削减费有总额。
五、企业提取呆帐准备金,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8]302号)文件要求,按年末应提取呆帐准备金的贷款余额的1%实行差额提取,即当年应提取的呆帐准备金=年末各项贷款(不含委托贷款和同业拆借资金)余额*1%―上年末呆帐准备金余额。
企业的呆帐贷款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查批准后核销。批准核销呆帐的文件作为批复当年财务决算和下一年度财务计划的依据。企业不按规定提取和核销呆帐贷款的,主管财政部门在批复年度决算时作纳税调整处理。
六、企业申报坏帐损失核销计划,由主管财政部门审批。经财政部门批准核销的坏帐损失在坏帐准备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成本中列支。
七、对固定资产购置和在建工程资金,按年实行总额控制。年末考核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当年购建资金总额的计算公式为:本年末固定资产原值和在建工程余额之和―上年末固定资产原值和在建工程余额之和。
企业当年固定资产购置和在建工程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提取的折旧额,严禁购建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不入帐,以及通过挂往来帐等方式逃避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购建资金控制。
八、设在分支机构的企业,可根据主管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财务计划,向所属分支机构分解费用率,实现利润、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购建资金、呆帐准备金提取和坏帐核销等财务计划指标,并抄送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九、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财务计划一般不得调整。对因国家重大政策变化和特大自然灾害等因素影响计划执行而确需调整时,企业一般应于当年10月底前向主管财政部门申报情况,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于11月底前下达调整财务计划指标。
十、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监管。各市、县财政部门除负责本级企业财务监管外,还应依据省财政厅审批的年度财务计划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制定的费用开支项目、范围、标准监管驻地省级企业及分支机构的财务收支。
十一、企业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财务指标超过下达计划的以下行为,要进行纳税调整,并按《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一)费用开支超过规定控制比例的。其中业务招待费在主管财政部门审批决算时进行纳税调整。
(二)超过费用率(或费用总额)计划指标,以及采取挂往来帐等办法逃避业务管理费用控制的,并相应扣减下一年度费用率或费有总额指标。
(三)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当年购建资金总额超过下达财务计划指标、购建帐外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及通过采取挂往来帐等办法逃避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购建资金指标控制的,对超额部分、帐外购建和挂往来帐等占用的资金处以100%的罚款,并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购建资金指标。
(四)不按规定提取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未经财政部门审核擅自核销和超过财务计划自行核销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的。
(五)其它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超过下达财务计划的。
十二、对截留收入和乱摊成本应补交的所得税,按每日千分之二计算上交财政滞纳金,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除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外,还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三、企业应按规定时间向主管财政部门上报会计决算,并附完整的文字分析说明。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决算2个月之内审查批复。
十四、涉及企业改制、联营、合资、合并、分立、兼并和国有资产转移、利润分配以及企业因违法、经营失误和自然灾害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等重大事项,要及时向主管财政部门报送有关情况。
十五、本规定适用我省于城市商业银行、各类财务公司以及从事信托投资、租赁、证券交易等业务的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各类地方性金融企业。
十六、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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