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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9-01-05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部署,原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我省地方管理工作进展顺利,保
证了移交后养老保险基金的正常缴拨和养老金的足额发放。为进一步做好行业统筹移
交地方管理后的工作衔接和政策调整,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精
神和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98]28号文件规定直
接纳入省级统筹,由省直接管理,不再下放到市、县。其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
的发放等具体业务由省劳动厅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经办。省煤炭局、省电力公司、
省民航局、省邮电管理局、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建设银行河
北省分行、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交通银行石家庄分行、中保集团河北省财险公司、
中保集团河北省寿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石家庄铁路分局、中铁建工
程总公司建厂局以及华北石油管理局、石油物探局、石油管道局、冀东石油勘探开发
公司、秦皇岛港务局、中铁建铁运处、山海关桥梁厂、唐山机车车辆厂、石家庄机车
车辆厂等单位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予保留,直接接受省劳动厅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业务管理,负责经办所属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其他在河北省没有主管部门的单
位原经办养老保险具体业务的机构、人员,亦应维持不动,直接在省劳动厅社会保险
事业管理局办理养老保险业务。
  二、从1999年1月起,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要逐步向全省统一比
例进行调整。根据国务院规定和行业的具体情况,我省制定了1999年各行业、企
业的缴费比例调整方案。(省煤炭局、省电力公司、石家庄铁路分局应根据省确定的
行业总费率,对各企业的费率进行调整)。从1999年1月起,职工个人缴纳基本
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按调整后的全省统一比例执行,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收入的5%。
  从1998年1月1日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的数额调整或建立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1997年底以前各行业为职工建立的个人帐户维持不变。
移交前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个人帐户管理办法按我省规定执行。
  三、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要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全额缴拨,并要积极
创造条件,加快实现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要确保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到养老金。
  四、原行业统筹企业1998年底以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原则
上维持不变,其中经原劳动部、财政部批准的统筹项目内的养老保险金部分从省级统
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不属于养老保险的费用和未列入统筹项目的部分由企业支
付。1999年1月以后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列入统筹的项目按照省
统一计发办法和统筹项目执行,对于按原行业统筹计发办法计算高于按省统一计发办
法计算的部分。可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逐步向省统一计发办法过渡。其具体补贴办法
和统筹项目的调整由省劳动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
  五、按照国务院国发[1997]26号和省政府冀政[1998]1号文件规
定,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是城镇各类企业的全部职工。因此,原行业尚未纳入基
本养老保险的农民轮换工、临时工及其所属其他企业职工,要同行业统筹移交一并直
接纳入省级统筹管理。有的集体企业已经参加当地市、县统筹的,不再变动。
  六、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1997年底前的滚存结余和1998年1、
8月份结余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全部移交给省劳动厅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并纳
入财政专户管理。对于已将1997年底前的基金结余上缴行业主管部门的,各行业
要与省财政厅、省劳动厅积极配合,将上缴部分追回。
  对移交之前拖欠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行业采取切实措施负责补发,不得再发
生新的拖欠;对于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要定出补缴计划,在1999年6月底以
前补齐;对被挤占挪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从严从快清查收回。
  七、各行业和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搞提前退休,
不得擅自提高待遇和扩大统筹项目,不得瞒报、漏报工资总额,不准挤占挪用基本养
老保险基金,要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正常缴拨。
  八、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采取的一项
重大举措,涉及到各方利益的调整,关系到广大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都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实施,切实做好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的政策调整等项工作,在我省建立起较完善
的养老保险体系,为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附:原行业统筹企业1999年费率调整表(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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