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严禁指定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承办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9-01-06 文件号: 冀财注[1999]1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
自财政部印发了《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财经字[1998]114号)以来,发现有个别地市财和部门为事务所划分业务范围、指定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承办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这种做法是不恰当的,应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受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委托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应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是否具备条件开展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须经省财政厅、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并认定资格,但不是指定客户。因此,各有关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省财政厅印发的《河北省地方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冀财工字[1998]86号文)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确认第一批具有承办1998年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的通知》(冀注会字[1998]第42号文)等有关规定,严禁划分业务范围,自行指定事务所承办审计业务,维护我省会计市场的良好秩序。
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按国家法律及行业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业务,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客户,违反者,一经查出,将按照《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