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石家庄市开征煤气(液化气)附加费的批复
颁布日期:1998-11-23 文件号: 冀财综字[1998]第102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石家庄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开征煤气(液化气)附加的请示”收悉。为筹集城市建设资金,保证城市维护建设任务的实施,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颁发《关于工业比较集中的县镇开征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石家庄市提出的几个问题答复意见”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市(仅限市区范围)征收煤气(液化气)附加费,附加费率不超过煤气(液化气),价格的10%,开征时间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此项资金做为你市地方财政收入,专项用于城市建设支出。煤气(液化气)附加费具体征收管理办法要报省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