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第四批取消和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9-01-07 文件号: 冀政办函[1999]1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加入收藏夹】
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第四批取消和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第四批取消和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
的决定》,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创造有利于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良好环境,经过对省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决定,对9项收费予以取消,同时降低2项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凡是取消和降低标
准的收费项目,各地各部门必须立即执行,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
实到位。
一、取消的9项收费项目
1、城镇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冀财综字[1996]37号、冀价行费[1996]
108号)
2、出版印刷发行管理费(省政府117号令,冀财综字[1996]84号、冀价
行费[1996]202号)
3、图书报刊印制许可证工本费(冀价费[1994]43号)
4、供水设施增容建设费(冀政[1992]53号)
5、土地增值费(冀政[1990]76号)
6、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费(冀价涉费[1992]134号)
7、抵押土地使用权管理费(冀价涉费[1992]134号)
8、未批准占用土地管理费(冀价涉费[1992]134号)
9、口岸管理费(冀财综字[1994]94号)
二、降低标准的2项收费项目
1、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降低标准50%(冀政[1992]53号)
2、统计证工本费每证由50元降为30元(冀财综字[1995]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