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金融企业费用专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9-01-14 文件号: 冀财综字[1999]第2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河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耀华玻璃集团财务公司、华北制药集团财务公司、河北省租赁公司、河北省证券公司、河北省证券登记公司,各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债字[1998]69号)要求,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体制,控制费用支出总量过快增长,有效地防范金融企业经营风险,强化财政财务监管,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地方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河北省地方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加强费用支出总量控制,建立健全费用支出与经济效益有机结合的管理制度,强化财务监管,防止费用地预见挤占信贷资金或其他有关资金,切实有效地防范金融企业经营风险,促进和引导地方金融企业以效益为中心搞好经营,根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方金融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费用支出专户管理制度的原则
(一)对地方金融企业费用支出实行专项、专户管理,严格分离业务经营资金和费用支出资金,费用支出不得擅自挤占信贷资金或其他有关资金。
(二)费用支出指标同经营效益挂钩,根据上年盈利或亏损情况分别按费用率或费用总额予以考核控制,促进地方金融企业提高经营效益。
(三)实行费用率或费用总额控制,当年费用指标结余的,允许结转下年使用。
第三条 地方金融企业必须单独设立“费用存款专户”,专门用于本企业除税金及附加、应提折旧、国家规定提取的各种准备金和直接在成本中列支的坏帐损失以外的各项费用支出的考核与管理,不得透支。地方金融企业上述各项费用支出纳入“费用存款专户”统一管理后,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具体帐务处理和会计科目设置仍按《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金融企业的各级机构(总、分、支机构)每级只能在财务或计财政部门设立一个“费用存款专户”,严禁同一级机构各部门多头设立费用存款帐户。已经多头设立费用存款帐户的,一律予撤销。
第四条 结合年度预算申报、批复和考核制度,各级财政主管机关以地方金融企业法人为单位统一核定费用指标,统一考核。根据地方金融企业上年决算的实际盈亏和业务发展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核定当年费用支出指标:
(一)凡是上年盈利的,本利实行费用率控制办法。费用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费用率=费用支出/支入*100%
费用支出按《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第五十八条第十一款规定的内容(不含税金)以及手续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等计算;收入按金融企业全部收入(即营业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之和)减去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系统内往来利息收入和营业外收入计算。
(二)凡是上年亏损的,本年实行费用总额控制办法。在核定本年费用总额时,以上年费用支出为基数,按一定比例消减费用总额。
第五条 上年度盈利的地方金融企业,本年度实行费用率考核办法后发生亏损的,下年度费用支出改按总额按制办法。核定费用指标时按一定比例消减费用总额。
第六条 地方金融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以前,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当年费用指标计划,主管财政机关3月底以前予以批复。“费用存款专户”的资金管理,在同级财政主管机关下达费用支出指标之前,地方金融企业可暂按上年同期实际费用支出的80%予以控制,费用考核指标下达后即按下达指标严格执行。
第七条 同级主管财政机关核定的费用率和费用总额指标一般不得调整。对因国有决定的重大政策调整和特大自然灾害等影响费用支出,确需调整当年费用率或费用总额指标的,地方金融企业应于10月底之前上报主管财政机关,11月底之前主管财政机关根据地方金融企业实际费用支出情况,适当调整当年旨骼率或费用总额指标。未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地方金融企业仍应按原核定的费用率或费用总额指标执行。
第八条 对连年亏损的地方金融企业,由省、市两级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费用总量控制指标。
第九条 各类地方金融企业要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基础上,建立健全内部费用支出和工资分配管理制度,加强考核,严格费用支出和工资分配管理,堵塞漏洞。
设有分支机构的地方金融企业,应在财政主管机关核定的费用率(或费有总额)内,分别核定分支机构和总行(总公司)本级以及直属机构的费用率或费用额计划,不得超额分配。同时,将核定的分支机构的决行(总公司)本级以及直属机构的费用率或费用额计划,报同级财政主管机关。
地方金融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正确核算各项收支,严禁通过多提或少提应付利息、呆帐准备金等方式调节盈亏,严禁将该摊销的支出不摊销或少摊销,严禁将“费用存款专户”透支或费用挂帐,增加费用支出。
第十条 地方金融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费用支出管理,各项费用支出在国家下达的费用支出指标内据实列支,杜绝不合理开支。微利和亏损企业,更要强化费用支出厂约束机制,加大管理力度,努力增收节支。重点压缩职工工资、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租赁费、修理费、会议费、差旅费、外事费、邮电费、公杂费等支出。同时,要加大机构撤并力度,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机构要采取坚决措施予以撤并,精简人员、减少开支。严禁违反规定新建、扩建、购买办公楼和进行豪华装修。
第十一条 严格工资支出管理。地方金融企业各项工资性支出(包括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等)必须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并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政策,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资和津贴、补贴政策,一律停止执行。严禁滥定级别、乱提工资、乱发奖金和实物。凡是亏损企业,应冻结当年工资晋级,不得发放奖金,并削减工资总额。在地方金融企业内部,对盈利分支机构和亏损分支机构要区别对待,增加盈利分支机构工资总额时,必须相应压缩亏损分支机构工资总额。
第十二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突破费用控制指标,人为调节费用开支,不按规定乱列工资性支出等违纪违规行为,财政主管机关要相应扣减费用指标,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信托投资、证券、租赁、财务等地方性金融企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