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9-01-18 文件号: 冀财会[1999]14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
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培训工作,保证会计资格考试培训健康有序地进行,根据全国考办下发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河北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河北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会计资格考试)的培训工作,保证会计资格考试培训健康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全省会计资格考试的培训工作,制定全省会计资格考试培训管理办法,组织全省会计资格考试师资培训,对各市会计资格考试的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各市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负责本地会计资格考试培训工作的规划与管理。
第三条 会计资格考试必须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面对考生的培训工作。会计资格考试培训必须坚持考生自愿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应考人员参加培训。
第五条 会计资格考试培训实行属地管理,培训对象限于所在市范围,不得跨市组织培训。
第六条 各市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地会计资格考试培训单位的管理,对培训单位实行资格审批制度,并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审批的培训单位不得过多过滥。
各市在培训工作中要注意利用函校的场地、师资力量,充分发挥函校在培训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
审批培训单位资格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管理费。
第七条 申请会计资格考试培训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培训规模丰适应的师资力量;
(二)具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三)具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第八条 承担会计资格考试培训教学任务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中级会计资格考试培训的主讲教师,应由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上(含中级)的人员或具有相当水平的公务员担任。
第九条 会计资格考试培训必须按照全国会计考办统一编写的考试大纳、考试指一用书的内容进行培训,不得使用其他培训教材。严禁借培训的名义搭售非全国会计考办编写的各种考试辅导材料。
培训工作应有授课学时安排计划,做到全面辅导,保证参加培训的人员系统地掌握和理解每门课的全部内容,不得组织押题。
第十条 会计资格考试培训费的收取标准,必须经过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核准,不得擅自提高,严禁乱收费。对不按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培训单位,要采取措施,严加处罚,严重者要立即取消其会计资格考试培训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培训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市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要定期检查、监督各培训单位的教学及教学管理情况,维护参加培训人员的利益,保证会计资格考试培训的质量。对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培训单位,应取消其举办会计资格考试培训资格。
各市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培训单位的审批情况和检查结果。
第十二条 各市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本地会计资格考试培训环境的管理,对打着各种名义欺骗考生,以营利为目的各种会计资格考试培训,一经发现,要坚决取缔、决不姑息。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年度印发的有关会计资格考试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