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中小教师继续教育收费的批复
颁布日期:1999-01-19 文件号: 冀财综字[1999]第10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 【加入收藏夹】
河北省教育委员会,各市财政局、物价局:
为了不断提高中小学教师的政治业务素质,更新和扩展专业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省人事厅、省教委印发的《河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对中小学教师开展继续教育。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按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责落实。财政拨款不足的部分,培训院校可以向教师适当收费培训费。培训费标准:中学教师每人每学年65元,小学教师每人每学年55元,骨干教师培训按人课时0.8元收取(上述三项分别含考核费5元)。
各级教师进修院校经同级财、物价部门审核后,到物价部门办理有关收费许可证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收费票据,收取的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