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9-01-27 文件号: 冀财会[1999]12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
为了加强对会计资格考试考务费的管理,规范各市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的财务行为,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河北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河北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的管理,规范各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的财务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市、县(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第三条 各市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执行省财政厅和物价局核准的考务费收取标准,按规定及时向省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上交考务费,并合理确定县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留用的考务费,以保证会计资格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各市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对考务费的使用要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项用于会计资格考试工作中的各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具体支出范围包括:
(一)考试报名费,指组织报名工作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租用场地费、报名资料印制费、聘用临时人员费用、工作人员加班费等;
(二)考试会议费,指召开会计资格考试考务工作会、有关的调研座谈会发生的费用;
(三)试卷保密费,指在试卷运送、保管、保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四)考场租用及监考费,指考试期间租用考场及聘请监考人员发生的费用;
(五)考试值班及巡视费,指考试期间工作人员值班及考场巡视发生的费用,包括加班费、误餐费、差旅费等;
(六)考试宣传费,指利用各种媒体进行会计资格考试宣传发生的费用;
(七)考试培训费,指组织会计资格考试师资培训以及其他培训发生的各种费用;
(八)交通费、差旅费,指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发生的车辆维护、租赁费以及市内交通费和工作人员外埠出差发生的费用;
(九)上缴考务费,指按规定上缴上一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的考务费;
(十)设备购置费,指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设置办公设备及车辆发生的费用;
(十一)其它费用,指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发生的除上述以外与考试工作有关的费用。
第五条 各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对考务费的各项收支,要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并接受财政、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本办法由省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