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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5-05-04    文件号: 冀财外字[1995]第35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地财政局、土地管理局:
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现将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财工字(1995)53号《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补充以下几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的管理理由同级财和负责。各级财政、土地管理部门要紧密结合,加强协调,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场子地使用费征收管理工作。

二、外商皎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标准,应在《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统一规定的标准内,由各市、地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出具的征收标准,报省财政厅、省土地管理局备案。

三、从1995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上缴的场地使用费纳入同级预算管理。原由土地管理部门代征场地使用费的,可继续执行。
土地管理部门的代征业务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商土地管理部门确定,并报省财和厅、省土地管理局备案。

四、各地要认真按照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的通知精神,严格清理场地使用费减免政策,并将清理结果于1995年12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省土地管理局备案。

五、对企业欠缴的场地使用费,要及时清理入库。该项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一是在1995年年底前清欠入库率要达到50%以上;二是在1996年年底前全部清缴入库。省财政厅、省土地管理局将在1996年第一季度对各市、地及企业清缴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
附件: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工字[1995]53号 1995年3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土地管理局:
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75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征管部门,加强财政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场子地使用费属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这项收入的管理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
场地使用费应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征管,原由财政部门征收的继续由财政部门征收,原由土地管理部门有其他部门代收的,要继续由土地管理部门代收。财政部门应设“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财政专户”,用于场地使用收入的专项存储和清算。对由土地管理部门代征场地使用费的,土地管理部门要按月填制财政部统一规定的场地使用费收入清算单,并于次月五日前将清算单交同级财政部门。

二、严格收费管理。征管部门(包括土地管理部门,下同)必须使用财政部统一规定缴款单,并要求企业根据缴款单规定的开户银行、帐号,按规定时间将场地使用费直接缴入“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的费财政专户”。财政部门根据场地使用费缴款单位及清算单,核对、清算当月的场地使用费收入并核拨土地管理部门的代征业务费。财政部门征收的场地使用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一般缴款书格式按季缴入国库,不得拖欠、缓缴。
土地管理部门的代征业务费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部门商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缴款单”、“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清算单”格式由财政部统一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财政部门监制。

三、场地使用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补偿、拆迁、安置和建设厂外公共设施及相应的土地开发等,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财政部门应加强场地使用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四、清理减免政策。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须向国家缴纳场地使用费。除有关法律及国家财政、土地主管部门规定外,地方无权减免场地使用费。对有些地方给予的减免政策和采取“不开征”办法变相免征的,一律要纠正过来。

五、清理拖欠。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场地使用费的企业,征管部门应按《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进行处罚。对处罚后仍按期限缴纳场地使用费的企业,征管部门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行政、刑事责任。
各地财政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对欠缴场地使用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要求于1996年年底之前将以前年度欠缴的场地使用费全部清理入库,财政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将对清欠情况进行检查。

六、请各地按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场地使用费征管的各项工作,并于1996年底之前,将本通知的执行情况报财政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
附: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缴款单(略)
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清算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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