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市各单位: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中的一项基
本房改政策。按时足额交缴住房公积金是每个法人单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我市市区
从1993年3月1日开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不少单位曾在银行房增信贷部开立了
公积金帐户,但多数单位没有坚持按时足额的交缴公积金。还有相当一部分单位至今
没有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立公积金帐户,公积金归集率公达12%。各县市的住房公
积金制度仍尚未建立。按照省、市政府要求年底前所有单位都要建立起住房公积金制
度,市区公积金归集率要达到90%,县市公积金归集率要达到60%。为完成今年所定目
标,特作如下通知:
一、对单位不按时存储住房公积金,每拖欠1日加收应存储总额千分之一的滞纳
金,自1996年1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市、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银行房地产信贷部都要在10
月份澄清各单位交缴公积金的底数,做好执行滞纳金制度的各项准备。
三、凡未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开立公积金帐户的单位,必须在10月底
前开立公积金帐户,并交纳1996年5月份以来的公积金。凡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立
了公积金帐户但没有足额交存的单位,必须在10月31日前足额补交1996年8月以来的
公积金。
四、对1996年4月底以前欠缴的公积金,各单位须制订补交计划,于1997年7月1
日前交清。
五、对停发工资需缓交公积金的单位,须由单位申请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市房委
会批准。
六、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公积金的缴纳工作,建立起内部的公积金管理办法及
责任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公积金及时足额完成。
七、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住房公积金,凡截留或挪用住
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限期归还,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
要依法严惩。
八、各县市可根据本通知,尽快制定出本县市的公积金管理、归集及实施滞纳金
的具体办法,并报市房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