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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国家公务员证工本费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7-07-07    文件号: 冀财综字[1997]第61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省人事厅,各市财政局、收费(预算外资金)管理局、物价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和监督,根据省政府冀政办[1996]26号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公务员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对全省公务员实行公务员证制度。为确保公务员证制度的顺利实施,经研究,同意收取公务员证工本费。现将有关收费事宜通知如下:
1.每个公务员证收取工本费5元,费用由公务员所在单位交纳。
2.收取的公务员证工本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所收费用主要用于公务员证的印制、发放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3.收费单位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4.国家行政机关及列入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和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工作证,参照本通知执行。
5.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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