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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临床检验中心临床检验质量控制收费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8-09-22    文件号: 冀财综字[1998]第78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申请河北省临床检验中心收费许可证的报告》(冀卫财字[1998]第1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各级临床检验中心每年在开展实验室的质量控制活动时,可一次性向参控单位收取质控成本费700元。
二、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费用按预算外资金管理,执行《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
三、各级临床检验中心要严格按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不得随意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更不得向参控单位重复收费。
本文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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