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债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8-09-01 文件号: 冀财预字[1998]第79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计划委员会,省有关部门:
为加强国债转贷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国债转贷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根据财和部《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财预字(1998)267号],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国债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河北省国债转贷资金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债转贷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国债转贷资金效益,促进我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确定国债转贷资金建设项目的原则:(一)主要用于在建项目或已完成前期准备工作的项目,新上项目一般要两年左右能建成,防止出现重复建设;(二)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不能用于消费性项目;(三)既要考虑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又要充分考虑到其还款能力。(四)国债转贷资金来要直接落实到确定的建设项目上,不准用于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 国债转贷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的建设项目:(一)农林水利建设项目投资;(二)交通建设投资;(三)城市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建设投资;(四)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五)其他国家确定的建设项目。国债转贷资金要考虑安排上述项目中利用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建设的项目所需的国内配套资金。
第四条 国债转贷资金建设项目的提出,国债转贷资金的拨付、使用和偿还本息,资金使用的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省计委与省财政厅负责根据上述确定项目的原则、全省经济发展规划以及综合财力可能,提出我省利用国债转贷资金的建设项目及其所需资金。
财政部门作为同级人民政府利用国债转贷资金俩权债务人的代表,负责国债转贷资金的协议签订、资金拨付、跟踪问效、还本付息和监督检查工作。
省、市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所属建设项目的上报和国债转贷协议签订的前期准备工作,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合理使用国债转贷款资金,及时掌握并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国债转贷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负责分管建设项目国债转贷资金的还本付息工作。
二 项目的评审和国债转贷规模的确定
第五条 各市计划与财政部门、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确定项目的原则、国债转贷资金的用途、本地区(部门)建设发展规划以及综合财力,提出本地区(部门)利用国债转贷资金的建设规模、项目(由计划部门牵头头选择),经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计委和省财政厅,或由市人民政府报省计委,抄报省财政厅。
省计委和省财政厅会同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对各市和省级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及所需资金,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核,并参考各市、各部门可用于建设的综合财力,提出我省利用国债转贷资金的建设项目及其所需资金的意见,经省政府批准后,分别上报国家计委和财政部。
第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国家确定的国债转贷资金建设项目及其资金规模,与省级项目实施单位和各市人民政府签订《建设项目利用国债转贷资金协议》。《建设项目利用国债转贷资金协议》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名称、性质、隶属关系、转贷数额、转贷期限、转贷利率、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还贷资金来源及承诺、资金效益反馈、违约处罚等内容。《建设项目利用国债转贷资金协议》抄报财政部、抄送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计委。
第七条 国债转贷资金还款期限为10年(含宽限期2年),农村电网还款期限为15年(含宽限期10年),年利率为5%,从省财政厅拨款之日起开始计息。
三 国债转贷资金拨付、使用与偿还
第八条 国债转贷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应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国债转贷资金专户,国债转贷资金一律通过专户存放转贷。省财政厅根据省计委转发的国家有关计划和国债转贷协议的附件确定的建设项目用款计划,将国债转贷资金分批、及时、足额拨付到省级建设项目的实施单位和市级财政总预算在银行开立的国债转贷款资金专户。
国债转贷资金专户的银行利息收入作为各级财政部门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不得挪做他用。
国债转贷资金的总预算会计核算和预算科目使用,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建设项目利用国债转贷资金协议》确定的用途使用国债转贷资金,并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每月5日前,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要向省财政厅报送建设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月报表;7日前,省财政厅汇总上报省政府和财政部,同时抄送财政部驻河北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条 年度终了15日内,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要向省财政厅报送全年建设项目进度和国债转贷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表,并附详细的分析材料。
年度终了30日内,省财政厅应当向财政部报送全省国债转贷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并抄送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就本级的国债转贷资金,提前做好还本付息的资金需求预测和准备工作。建设项目产生的收益,全部或大部分要用于偿还国债转贷资金本息;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项资金、预算内外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和其他用于建设的资金,一部分要用于偿还相应建设项目的本息;确无经济效益的社会公益性项目,由同级财政负责偿还。
四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使用国债转贷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单位是否按协议使用国债转贷资金并注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以及是否按期归还本息。
第十三条 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国债转贷资金使用管理的检查和审计工作。对挪用国债转贷资金的违纪行为,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人的责任。
五 罚则
第十四条 对市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截留、挪用国债转贷资金的,立即扣回已拨资金并停止尚未拨付的转贷资金。
第十五条 对到期不能归还转贷资金本息的,省财政厅将如数扣减省级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和市级财政的税收返还。
六 附则
第十六条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和各市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国债转贷资金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抄送省财政厅和省计委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