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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政府外债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8-09-28    文件号: 冀财外字[1998]第66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
近年来,我省外债已进入还贷高峰,一此市欠款严重,给各级政府带来很大压力,也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外债管理通知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政府外债管理的实施意见》,并根据今年8月份省财政工作会议讨论的情况,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
关于加强政府外债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规范和加强我省政府外债管理,提高利用外资水平,保证外债“借得来、用得好、还得起”,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外债管理的通知》要求,对我省通过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以政府的名义借入、转贷或担保的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统称政府外债)的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外债管理的基本原则
1.建立责公权利和借用还相统一的政府外债管理机制。实行政府外债的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2.适度控制规模,保持合理的外债结构、借用政府外债的规模要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鼓励继续借用国际金额组织和外国政府的中长期优惠贷款,从严控制其它国外贷款和短期债务,切实防范金额和外债风险。
3.严格界定政府外债投向。政府外债主要投向应由政府支出的农业、水利、交通、能源、环保、市政基础设施等基础性项目,以及社会文化、教育、卫生等公益性项目。市场竞争性项目要采取借款单位与贷款机构借贷直对方式,其外债的债入、担保、还贷、风险等均应依据市场经济规则,按照法律程序办理,政府不予担保。
4.明确管理职责,确保贷款偿还。本着“谁借款谁还款”的原则,借款单位必须牢固树立偿债意识,依法办事,信守合同,按期偿还贷款。外债窗口部门和主管部门负责分管外债的引进、管理和偿还,监督贷款的使用,承担还贷的连带责任。各级政府负责对本地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制定外债管理制度,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和借款单位管好、用好贷款,建立政府外债偿债准备金,承担到期货款的最终偿还责任,逐步将政府外债纳入预算管理。

二、外债借入的管理
1.实行合理的规模控制。借用外债规模应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的安全线以内。各市应参照以下指标控制本地的政府外债规模:
①全部政府外债余额/当年财政可用财力,应控制在30%以内,最高不得超过40%;
②当年应还外债本息额/当年财政可用时力,应控制在4%以内,最高不得超过5%;
市对县级的控制指标,由各市具体测算确不定期。
2.加强项目的科学论证,落实相关配套条件。①加强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新上项目的论证要坚持四个原则;一是要符合本地的经济发展规则,且是政府应投入的项目;二是要对项目的现金流量做详细分析,并写出专题研究报告,确保项目在技术、经济、财务、管理等方面切实可行;三是项目在贷款偿还期有可靠的偿还能力和还贷资金来源;四是申请担保的企业或项目单位要有较强的外债管理能力,资产负债率比较低。②落实项目的配套资金和还贷资金来源。社会效益型项目的配套和还款资金,由各级政府从相应的事业费或专项资金中安排,并落实到有关预算科目;经济效益型项目,其配套资金须在签定转贷协议前,由项目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出具开设配套资金专户和第一年配套资金到位的证明,其中自有资本金比重不得低于60%,还款资金由项目单位负责落实并偿还。③实行项目管理法人责任制和风险责任制。建立贷款的承借、管理和还款为一体的项目法人责任制;同时,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窗口部门和担保人要承担要应的风险,一旦出现项目单位无力还款时,这些部门应用其事业费或有关专款垫还到期贷款。
3.严格对外担保,规范风险管理。凡借用外债的担保,部应严格按我国《担保法》规定执行,对借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并符合政府外债投向,需由省级出具担保的,应严格按照《河北省外债财政担保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由省财政厅对外提供。为加强风险管理,保证贷同偿还,在办理担保时,一是借款单位需按担保额的5%向同级财政部门交纳担保风险金,并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上缴至财政厅专户储存管理,待贷款全部还清后,再全额返还借款单位;二是借款单位应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经公证的财产抵押或质押手续,同时应将基本账户的开设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4.完善贷款转贷手续,落实还款措施。贷款在转贷时应明确,转贷给下级政府的贷款,下设政府要以本级财力或专项资金作为贷款偿还的担保;转贷给政府有关部门的贷款,部门必须以其专项基金费作担保;转贷给企业性单位的贷款,借款单位要向转贷部门提供经过公证的财产抵押或质押手续,当企业出现无力还款时,转贷部门有权拍卖或兑现抵押或质押物用以还贷。在转贷协议中,应附带配套资金落实表、还贷计划表、项目执行进度表等,作为法律文本内容,由政府及财政部门和借款单位一并签署,增强对借款单位的约束和监控。

三、项目运营的管理
1.实行外债归口管理和分级负责制。各级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和运营的监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单位加强对项目的运营管理,确保项目预期效益的发挥。引进贷款的窗口部门负责对贷款的使用进行跟踪问效,定期向担保部门提交监测报告,主要包括贷款项目的实施进度、项目的效益状况、还款进度等内容,对不按贷款协议使用贷款的,要立即停止期剩余贷款的使用,并采取措施收回贷款。财政部门负责对借款单位的财务管理实施监控,监督其资金的运用,管理借款单位的还贷准备金。借款单位按季向财政部门报送有关贷款项目的财务报表和贷款还情况。
2.借款单位必须在同级财政部门建立还贷准备金专户。借款单位还贷准备金专户的资金来源为项目的全部折旧、企业税后利润的50%及项目单位的其它收益等,每季将收入缴入专户,用于到期贷款的偿还。还贷准备金可委托当地税务部门代收,也可由银行代扣。还贷准备要专项用于贷款的偿还,不能挪作它用。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进行年终审计时,要对企业的还贷准备金建立、交纳情况和贷款偿还情况等作出专门审计和说明。对未按规定提取和缴纳还贷准备金的,以违反财经纪律论处,同级政府以企业法人给以经济惩罚和行政处分。
3.建立健全贷款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借用政府外债的项目单位,应根据国外贷款的特点,制定专门的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拨付要有严格的审批手续,对贷款资金要有详细的使用计划和可行的偿还计划,用贷款购置的物资设备要有详细的登记,并予妥善保管和维护。
4.建立借款单位重大事项申报制度。借款单位的对外投资、担保、合资、合并、利润分配、资产变卖、企业破产、企业法人的变更等重大事项,事先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
5.建立政府外债的监控制度。接近外债控制线的市、县要暂缓申请新的项目;对拖欠债务在3个月以上的,上级政府要对项目及其法人予以通报,并暂停对其新上外债项目的审批。对重点外债项目,当地政府可授权财政部门向项目单位派驻财务监管员,监督项目单位资金的使用和财产的管理,确保贷款的偿还。

四、外债偿还的管理
1.借款企业或项目单位负责筹集资金,保证到期外债的偿还。对逾期贷款由主管部门负责清收,必要时由当地政府采取措施扣缴。
2.各级政府要建立政府外债偿债准备金。偿债准备金应根据还款的需要,按本级债务余额的3%――8%在同级财政建立,专项用于到期政府外债偿还困难的垫付或偿还;属于教育、卫生等社会效益项目的还款,应在预算安排相关部门专款或事业费时预留出来,用于偿还到期外债。
3.加大对逾期贷款的清收力度。各级政府应责成贷款的窗口部门和主管部门负责对逾期贷款进行清理、回收和偿还。对正常运营的企业,要制定还款计划,按规定将其有关收入纳入还贷准备金专户,保证到期贷款的偿还;对微利、亏损和停产等无力偿还贷款的专业,可通过企业的兼并、拍卖和资产转让等形式筹集资金用于还贷。对发生债务转移的,要办理有关债务变更法律手续,明确新的债务人;对破产企业,在资产清算时要按规定清偿外债。
4.对逾期贷款执行预算扣款。上级政府对逾期贷款拖欠不还的要实行财政扣款,并加收滞纳金。属于下级拖欠的贷款,通过预算扣款;属于本级部门拖欠的贷款,抵扣部门的专款或事业费。
5.加强对政府外债使用和偿还的考核。将政府外债的偿还列入对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利用外资的目标考核内容,每年予以通报。同时,凡拖欠外债超过3个月的,对项目单位和所在地政府要进行必要的惩罚,包括:停止新的外债项目审批,停止主要领导出国审批,停止新建办公楼和宿舍楼。
6.建立以外债偿还为中心的资信评级制度。依据各市及项目单位的外债负担水平、管理能力和到期贷款偿还情况,综合评定其资信等级,并作为对市及项目单位借用政府外债审批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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