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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关于无线移动电话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8-09-10    文件号: 冀控字[1998]第19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     【加入收藏夹

各省辖市控办,华油、冀油、石铁分局控办,省直及中央及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党政机关移动电话管理暂行办法》冀办字[1998]41号文件通知精神,现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购买无线移动电话有关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冀政办字(1998)41号文件规定可购置无线移动电话的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需填写行政事业单位购买无线移动电话报批表,由主管部门领导签字并盖行政章后报省、市控办审批。
二、企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购置无线移动电话仍填写原报批表。企业单位(经营性、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审批时要附单位损益表和上交职工养老保险金证明。各单位要本着从实际出发,从严掌握的原则办理。对亏损和拖欠养老保险费的单位不准购买。
三、原有购买审批程序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本通知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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