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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征收人防工程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8-09-14    文件号: 冀财综字[1998]第100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收费(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人防办:
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人防办公室印发《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后,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为此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为了进一步做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的征收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具体由哪个部门征收(代征),各市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调整征收部门的市要认真做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及其票据的清理、移交工作。
二、征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单位提取手续费比例、办法及使用范围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无论由哪个部门收取,收费时必须使用河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缴费时,由缴费单位填写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预算外收入专用缴款书”,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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