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关键字:
按文件号:
颁发单位:
库别:
添加日期:
 
 
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河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对国有亏损外经贸企业实行封闭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8-10-09    文件号: 冀银发[1998]382号     颁发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     【加入收藏夹

人民银行省辖各分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省分行,省外经贸委各直属公司,国税局
各市分局,地税局各市分局:
现将人总行、国家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国有亏损外经贸
企业实行封闭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397号)转发给你们,请
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并结合我省实施封闭贷款工作的有关文件和意见,做好对国有亏
损外经贸企业实行封闭贷款工作。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亏损外经贸企业实行封闭贷款
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8月31日 银发[1998]39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外经贸部各直属公司:
为了支持国有亏损外经贸企业有订单、有效益、有市场的产品出口和对外工程承
包,帮助这些企业实现扭亏增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银行、外经贸主管部门要组织调查,摸清此类企业和产品出口以及对外
工程承包等情况,并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其有订单、有效益、有市场有产品出口和对
外工程承包,帮助企业逐步扭亏为盈,摆脱困境。
二、对亏损的国有外经贸企业有订单、有效益、有市场的产品出口和对外工程承
包,各地银行可以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经贸委《关于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
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通知》(银发[1997]38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
经贸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
的补充通知》(银发[1998]265号)的有关精神实行“封闭贷款”,支持外
经贸企业的发展。实行“封闭贷款”的企业要对这类出口产品和工程承包项目单独进
行成本核算,并在银行设立专户,保证货款和工程款的单独收支、专款专用。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参与银行、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的调查,银行、外经贸
主管部门确定实施“封闭贷款”的企业及设立专户时,要商得同级税务机关同意。
四、为保证"封闭贷款"的正常运行,在封闭运行期间,有关部门不能用专户的贷
款扣取老的欠税、各种费用,企业不能用其支付拖欠的工资,银行也不能在这个帐户
上扣收老的欠款和欠息,切实做到对企业所欠的“税、费、薪、贷”一律不得在专户
中扣缴。但使用“封闭贷款”所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应当缴纳当期税款。
五、封闭贷款实行逐笔核贷的方式,其相应的经营业务结束后,封闭贷款的运行
期间即告结束,各单位应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六、各级银行、外经贸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此类贷款的管理,
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要把防范金融风险同促进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支持国有外
经贸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网站简介  │  招聘信息  │  会员注册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2003-2012           CopyRight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税务信息网                冀ICP备150009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