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劳动厅、河北省干部考核办等关于大力推进社区服务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8-10-19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各市民政局、劳动局、干部考核办、鱼水办、计委、建委、财政局、卫生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人行、工会、妇联、团委:
为了贯彻落实全省开拓社区服务市场、拓宽下岗职工就业渠道系统试点工作座谈会和试点方案论证会精神,用足、用好、用活国家和省一系列有关政策规定,充分发挥社区服务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重要载体作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现就大力推进社区服务再就业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社区服务再就业的界定。社区服务再就业,是通过发展社区服务推进再就业工程,实现社区服务与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有机结合。
社区服务业是在政府倡导和扶持下,为满足社会成员多种需求,以街道、镇和居委会的社区组织为依托,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居民服务业。社区服务既是一项带有福利属性的社会事业,也是一项潜力很大的劳动密集型的第三产业。社区服务的对象已由特定的民政对象转向全体居民,服务的内容也由基本的保障扩展为便民、利民的全方位服务,服务的门类涵盖家务劳动、老小特需、文化娱乐、帮困助残、拥军优属、安装修理、缝纫剪裁、治安防范、婚姻介绍、信息咨询、民事调解、科普培训等各个方面。社区服务实体、单位,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统一发给《社区服务单位证书》。社区服务业坚持福利性与经营性兼容,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统一;坚持以产业化为方向,根据不同服务对象和项目,实行不同的服务方式。对抚恤、救济对象实行无偿服务,对老、幼、残实行抵偿服务,对城镇一般居民实行有偿服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未满的合同制职工中,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下岗职工凭《下岗待工证》登记管理。企业内部退养、停薪留职、轮岗培训、劳务输出、通过自办经济实体转岗、成建制转制的职工,属企业内部分流职工,不作为下岗职工。对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社区服务再就业目标和门路。全省社区服务业产值年增长率达到14%以上。到2000年,全省60%的设区市城区和40%的县级市建成一所功能齐全、辐射能力较强、福利性公益性服务项目6个以上的社区服务中心;85%的街道办事处建成一所福利性公益性服务项目5个以上的社区服务中心;居委会建有社区服务站;全省各类社区服务设施达到1万个左右,各类服务网点有较大发展;提供就业岗位25万个左右。省委确定的社区服务再就业工作试点市区,1998年每区新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要保证1000名,争取2000名;每区要培育几个工作扎实、示范性强的过硬典型,特别是能够让下岗职工稳定再就业的典型。
社区服务再就业实行多种形式并举,坚持鼓励自谋职业与组织就业相结合、分散安置与集中安置相结合、内部吸收与向外推荐相结合,发挥社区服务容量大、领域宽、用人需求广、用工灵活、就业便捷等独特优势。鼓励下岗职工从事与居民牛活密切相关的商业、餐钦、搬运、婚丧、家政、托老、助残等杜区服务;发展房屋修缮业、幼儿托管、家务钟点工等服务业;兴办家庭养殖业、家庭商业、家庭手工业及家庭工业。结合路街整治工作,吸收下岗职工参加联防队。围绕便民利民服务,组织下岗职工组成家政服务队、洗衣社、净菜站等就业载体。通过建立下岗职工一条街,发展早市、夜市,扩大再就业渠道。鼓励用人单位优先招用下岗职工特别是下岗女工,凡适合下
岗职工从事的工种、岗位,在招工时必须招收30%以上的下岗职工。对用人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实行分类管理,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可以使用、控制使用、严禁使用的三种情况区别对待,凡适合下岗职工从事的工种、岗位,都必须清退外地劳动力,安置下岗职工。鼓励社区组织和有条件的企业兴办社区服务实体,安置下岗职工就业。继续开办区、街就业市场,组织下岗职工开展生产自救;以加强社区建设为契机,组织下岗职工在区、街从事各种社区建设工作,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街、居设立统一的社区再就业服务机构,积极为下岗职工提供职业培训、指导和中介安置。在社区服务业对下岗职工实行无偿或低偿的优惠情况下,动员社区服务志愿者和社区群众开展互助互济活动,帮助下岗职工解困。街道、居委会进编干部,以不低于60%的比例从下岗、失业干部职工中招聘。鼓励各地本着“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探索社区服务再就业新的门路。
三、社区服务再就业政策扶持。应把社区服务业纳入各地第三产业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优先发展。各级计划部门应将社区服务的建设项目纳入当地计划。各级城市规划部门在城镇规划中要安排社区服务建设项目。在新区建设及旧区改造中,要将社区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规划并严格实施。对社区服业需要购买或租赁房屋的,当地政府可在掌握的微利房、成本房中予以解决。
按照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发展原则,多方筹集社区服务业所需资金。社区服务中心在开办期间,市、区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按照国家和省社区服务示范城区标准的要求,各区、街应按每千人不低于400元的比例,建立社区服务发展资金,实行有偿使用,滚动增值。可利用社区服务的优惠政策和优良的服务环境,广泛吸引国内外有识之士投资兴建社区服务设施,开拓社区服务领域。各地在安排使用再就业资金时,对社区服务再就业要给予必要的支持。
对安置下岗职工的企业、行业兴办的社区服务经济实体,按照省政府冀政[1998]32号文件有关规定,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享受减免税等税收支持政策。对以招用下岗职工为主的社区服务组织,在税收、场地、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通信设备等方面要给予优惠。
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扶持兴办社区服务业,对效益好、有偿还能力的要给予必要的贷款扶持,贷款利率可不上浮。
物价部门在价格调控上,要根据社区服务业的不同服务对象和项目,实行标准有别的合理的社区服务价格。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国家规定的限期内免交行政性收费。
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国家卫生法规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优先发给执业许可证。建立健全基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搞好社区医护人员培训,加强规范化管理。
对下岗职工个人或组织起来开办从事社区服务的经济实体,其工商登记、税收问题按省政府冀政[1998]32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办的劳服企业和生产自救基地,当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办事机构和失业保险机构可视其安置下岗、失业职工的实际人数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四、社区服务再就业管理体制。建立“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落实”的城市管理新体制,如强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建设。市要向区、区要向街道下放权力,理顺市、区和区、街关系。社区内服务机构、服务实体的创办,都应接受区、街的统一管理。认真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等五部门〈关于选派国家干部到居委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冀办字[1996]62号文),在1999年上半年之前落实人员编制,拓宽干部来源,努力实现居委会干部的革命化、年轻化、专业化、职业化。选拔和招调的专职居委会干部,要比照国家公务员的待遇,留任干部要落实好各种补贴。市、区两级要加大对居委会建设的财政投入,达到每个居委会年工作经费不少于2000元,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安装一部办公电话。做到居委会“队伍、经费、办公用房、通讯工具四落实”。普遍开展“双优双满意居委会(即社区服务创优,让居民群众满意;再就业工作创优,让下岗职工满意)”创建活动。按照社区服务再就业创优标准,每年底对验收达标的居委会进行挂牌表彰。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区服务单位、服务实体和各服务网点的从业管理,实行《社区服务单位证书》和年检制度,逐步规范社区服务市场,提高社区服务管理水平。健全社区服务统计指标体系,进行科学评估。积极制定与产业政策相配套的各项法规、规章,实现社区服务业法制化、产业化。对从国有企业改革中分离出来的一些福利机构和设施,要加大行业管理力度,及时将其并入社区服务的发展轨道,扩大社区服务再就业规模。继续深入开展创建社区服务示范城区活动,推进社区服务向高层次、高水平发展。
五、社区服务再就业工作责任制。要把推进社区服务再就业工作列为对市、区、街、居四级的实绩考核内容,实行目标管理,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民政和社区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悉心指导,加强执法检查,发挥好社区服务行业主管作用,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劳动部门作为就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在提供优惠政策、信息服务和劳动监察等方面积极扶持社区服务再就业工作的开展。
计划、财政、工商、税务、建设、金融、物价、卫生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和优惠政策,在规划、城建、企业办照、税收、营业场地建设、社区建设投入、贷款扶持、服务价格和医疗卫生服务等方面对社区服务再就业工作给予大力支持。
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要发挥联系下岗职工多的优势,积极协助主管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思想工作和再就业介绍工作。
各设区市可向以上部门下达具体工作目标,作为考核其政绩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