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广播电视每户上费性质和管理办法等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颁布日期:1998-07-15 文件号: 冀财综字[1998]第64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沧州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广播电视系统收费性质和管理办法等有关问题的请示”(沧市财综字[1998]第4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广告收入的性质及管理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96]29号和财政部“对你厅(湖北)关于广播电视系统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字[1997]27号文件规定,属于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主办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事业单位收取的广告收入属于预算外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司通过市场取得的广告收入,必须依法纳税,税后留用部分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广告收入必须按“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97]第189号)等有关规定管理执行。
二、关于广告收入交纳营业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于中央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凡经省级批准的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项式,未列入名单的一律 照章征收营业税。因此,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在没有对广播电视系统的广告收入等下发免税通知前,应照章交纳营业税。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