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1998-06-19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若干问题的
意见》(冀发[1996]20号)及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征收城市污水处理
费的通知》(冀价工字[1997]144号、冀财综字[1997]第7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邢台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自来水和自备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
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缴纳污水处理费后,不再缴纳排污费,但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
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仍应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三条 居民生活排污水和行政、非经营性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排污水,
每立方米征收0.2元;经营性事业单位和工商企业、饮食业、建筑业排污水,每立方
米征收0.3元。
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按排水量计征:
(一)建筑业、酿造业排水量按用水量的50%计算;
(二)除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按用水量的85%计算。
第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收费管理局委托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征收,
征收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经市财政局批准,设立城市污水处理费过渡帐户,其收入
一般要在三日内上缴市收费管理局,年未帐面余额要全部上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政府批准,可免征城市污水处理费:
(一)领取特困证的职工,在核定的特困期限内免征污水处理费;
(二)已宣布破产企业或虽未破产,但已进入破产法定程序的企业,免征污水处
理费;
(三)困难企业在市有关部门核定的期间内免征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七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是城市污水处理的专项费用,暂按预算外资金管理,
主要用于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偿还污水处理厂的国外和国内贷款本息以及污水处理的
运行经费。污水处理资金的拨付,按《邢台市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邢
市财办(1997)27号]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缴费义务人,必须及时足额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对不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除追缴污水处理费或者超标排污费并按日征收千分之
三的滞纳金外,还可以由环境保护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处以罚款。
对偷漏、截留、挪用、坐支污水处理费等违犯财经法规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