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收取《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工本费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8-11-02 文件号: 冀财综字[1998]第79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收取《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工本费的申请收悉。为切实加强对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有效预防、发现、控制和打击出租房屋中的各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同意收取《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工本费,每证15元,包括:《租赁房屋申请登记表》、《承租房屋情况登记表》、《治安责任保证书》、《租赁房屋标示牌》等。
收费单位要到当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收费用暂按预算外资金管理。
本通知自1998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