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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8-11-09    文件号: 冀财预字[1998]第99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8)86号),我们制定了《河北省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河北省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办法
为规范财政周转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在于印发<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规定>的通知》、(财政预字[1998]86号),结合我省财政周转金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的各种财政周转金形成的呆帐。
第二条 呆帐处理原则。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按照“谁审定项目,谁承担风险,谁处理呆帐”的原则。对财政周转金呆帐,由拥有资金所有权和审定项目的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审核汇总,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经批准列入呆帐的财政周转金,除直接核销外,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转作国家资本金等方式处理。财政周转金呆帐的处理要区别不同情况,对型虚作假,不如实申报造成的财政周转金呆帐损失,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严重违规违纪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条 呆帐处理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分清责任,并对有关违法违纪的人员按行政和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后,对确实无法收回的财政周转金,可列入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
一、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以其财产清偿后未能偿还的财政周转金。
具体包括以下情况:
(一)没有取得担保的财政周转金,借款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财政周转金。
(二)取得担保的财政周转金,对借款单位未能偿还的由担保单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担保单位依法宣告破产,不能履行还款责任并经依法清偿后仍未能偿还的财政周转金。
(三)借用财政周转金的单位,经县以上(含县)人民政府按法律程序员,依法宣告关闭、撤消、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经营活动的企业,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依法进行清偿后,未能偿还的财政周转金。
二、借款人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拒力的影响,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在保险赔偿、抵押财产变价后,仍无力偿还的全部或部分财政周转金。
借款单位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巨大损失,确实无力偿还的全部或部分周转金,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参加财产保险的借款单位,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后,借款单位用其财产及其财产变价收入加保险赔付、银行存款和其他债权款项清偿后,仍无法偿还的财政周转金。
(二)未参加保险的借款单位,借款单位用其财产及其财产变价收入、银行存款和其他债权等款项清偿后仍无法偿还的财政周转金。
三、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等因素的影响,逾期未还需专案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处理的财政周转金。具体包括:
(一)借款单位由于受经济结构调整和其他政策因素影响,生产经营不景气,连续三年亏损或停产半停产,借用财政周转金逾期3年以上的。
(二)按照冀发(1997)21号文件《关于加快发展城市股分合作制企业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现有国有小型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国有企业总资产小于总负债,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可以将过去企业的财政周转金转为资本金”,(不包括借入财政部的财政周转金,如未经批准将借入财政部周转金转作企业资本金的,由企业所属的同级财部门负责偿还)。具体条件:
1.必须是国有企业。
2.企业的总资产必须小于总负债,所有者权益为负数。
3.1996年12月31日以前借款并逾期未还的。
第四条 呆帐处理申报程序。符合呆帐处理条件的财政周转金按以下程序办理申报手续:
一、借款单位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认定。根据借款单位的不同情况,分别由借款单位和同级财政部门填报《河北省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申请等》、《河北省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认定书》。
二、提供共性的证明文件。共性的证明文件包括:
(一)借款申请书。
(二)借款合同及续签的延期合同。
(三)归还本金和占用费的原始凭证。
三、不同类型的财政周转金呆帐证明材料按以下要求提供:
(一)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偿还的财政周转金呆帐出修养以下资料:
1.县以上(含县)人民政府按法律程序,依法宣布破产、关闭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的原始文件及其复印件。
3.法院裁定判决书以及财政部门申诉、申报债权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借款单位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巨大损失,确实无力偿还的全部或部分财政周转金呆帐需提供以下材料:
1.县以上(含县)气象、保险等部门出具的借款单位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灾情报告的原始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2.新闻单位出具的广播录音、电视录像、现场拍照等证明灾情情况的原始材料及其复印件。
3.借款单位参加财产保险的合同、付款凭证和取得保险赔款的有关收据及其复印件。
4.直接向该借款单位发放周转金的财政业务部门组织清理核实借款前段时间损益资产的有关原始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
(三)凡符合第三条第三款条件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
2.企业的借款合同、延期合同及还款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3.同级财政部门认定或委托会计事务所审计的1996年决算报表、审计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呆帐处理审批程序。凡符合呆帐处理条件,准备处理的财政周转金,应按下列程序进行报批:
一、填写《河北省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申请表》和《河北省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认定书》。
(一)符合第三条第一款的,由于借款单位已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不再由借款人提出申请专利,由同级财政部门出具《河北省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认定书》,并提供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
(二)符合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借款单位,应直接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填报《河北省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
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和审批意见。
(一)调查、取证。
同级财政业务部门对借款单位提出的申请及出具的证明材料应认真审核,并派专人或委托财政监督部门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取证。
(二)提出处理和审批意见。
1.同级财政业务部门或委托的财政监督部门根据实地调查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2.同级财业务部门根据初步意见,经集体研究提出业务部门意见。
3.按照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原则,由拥有资金所有权的财政部门厅(局)长办公会根据下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业务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初步意见。
4.同级财政业务部门按照实地调查情况、提出的初步意见、业务部门意见、厅(局)长办公会审批初步意见,逐项填写《河北省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审批表》。
5.财政部门将处理的本级财政周转金呆帐,在进行认真审核汇总的基础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审批权限。财政周转金呆帐审批权限,按照“谁审定项目,谁承担风险,谁处理呆帐”的原则,由拥有资金所有权的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一、各级财政部门用本级财政周转金直接或间接发放周转金形成的呆帐,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转借财政周转金形成的呆帐,除按第四条规定办理外,由转借财政部门逐级签署意见,由拥有资金所有权的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泯总,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各级财政部门对符合呆帐条件的财政周转金,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其结果应以文本方式通知同级借款单位或下级财政部门;属于转借的财政周转金,下级财政部门还应将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审批结果以文本方式通知同级借款单位。
第七条 会计处理。各级财政部门对财周转金呆帐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八条 借入财政部周转金呆帐的处理。借入财政部的各种财政周转金形成的呆帐,由财政部审批。
第九条 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财政周转金呆帐的申报、审核工作,加强对财政周转金呆帐管理,建立严密科学的监督制约机制,增加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纪检、财政监督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对在财政周转金申报、核销工作中发现弄虚作假、伪造呆帐,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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