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8-06-26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建立养老、失业保险制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
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的必然要求,对于深
化改革,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再就业资金、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上述四项
资金统称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明确筹集渠道,保证资金来源
为确保完成我省社会保障工作任务,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渠道和标准重新规定如
下:
(一)养老、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1、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省级统筹企业缴费比例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纳;
集体企业按各市规定比例缴纳,从1999年1月起统一按工资总额的20%缴纳; 1997年7月
起,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收入的4%,今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当工资增长
超过物价增长8%时,个人缴费比例从第二年起再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工资收
入的8%;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为全省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16%。
2、失业保险费:从1998年7月开始,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个人
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
3、破产企业在财产清算时,要按照法律规定, 按第一顺序优先清偿以前欠缴的养
老、失业保险费和本企业离退休人员以后所需的养老保险费用(计算到70岁)。
(二)再就业资金的来源。再就业资金来源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财
政、企业、社会分别负担三分之一。财政负担的部分,中央企业由中央财政解决,省属
企业由省财政筹集解决。社会负担部分,不再划分级次,统一由所在地政府统筹解决
(市县两级如何划分,由各设区市政府确定),即社会渠道筹集的资金,由各市县依据规
定渠道对其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包括中央、省属单位)统一筹集、管理和使用。国
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原则上都由本企
业负担。
1、财政筹集渠道:
(1) 从当年个人所得税比1995年增加部分提取,各市应根据国有企业职工基本生活
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任务大小,确定提取比例直至全部;仍不足的,个人所得税基数部分
也应拿出并入再就业资金,同时个人所得税要在本市范围内调剂使用;
(2) 从当年本级一般预算收入中提取1.5‰;
(3) 从当年本级一般预算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中提取3%;
(4) 各级财政部门拨付的“送温暖”基金;
(5) 当年罚没收入进入地方库总额的20%由各级财政部门按年度并入再就业资金;
(6) 从当年地方本级预算外收入中提取5%(按重点建设项目资本金基金的征收范围
征收,包括纳入预算内管理的行政性收费)。
2、社会筹集渠道:
(1)从1998年7月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缴费比例的新增部分主要用于下岗职工的基本生
活保障和再就业。失业保险基金上缴省调剂金的比例由原来的10%提高到20%。
(2)未参加失业保险统筹的城镇非公有经济组织,按其规模每户每年收取50―500元,
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夜总会、保龄球馆、娱乐中心以及美容美发、洗浴中心等高消费
场所,从其营业收入中提取10%。
(3)各企业、事业单位按其年招待费支出额20%比例缴纳。
(4)对宾馆、饭店的床位费加收10%的价外调剂金。
(5)对高工资收入的企业,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不足50%的,按超过部分总额的5%
征收高收入调节费;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50%以上的,按超过部分总额的10%征收。由
税务部门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向企业一并征收,也可以由各设区市政府动员或指令进行
一次性捐赠。
(6)对限制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和工种岗位按每使用1名农民工每年收取200元。
(7)破产企业在清算企业财产时, 应优先上缴一定数额的再就业资金,用于保障下
岗职工基本生活,具体上缴比例由各市确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中经批准的破产企
业下岗职工转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其相应安置费划入再就业资金。
(8)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
(9)市县政府确定的其他渠道。
3、企业筹集渠道:
企业负责筹集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资金总额的三分之一。
(三)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实施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所需资金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保障资金主要由市、县承担,承担比例由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力情况筹集一定数额的省级
调剂资金,补助财政困难的市、县。有条件的设区市可建立市级调剂资金,支援财政困
难县,此外,还应积极开辟其他筹资渠道,以弥补财政资金的不足。
二、改革养老、失业保险基金缴拨办法,提高基金收缴率
(一)从1998年7月起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额缴拨办法。要做到全额上缴、全额拨付、
足额发放,保证不再发生新的拖欠。
(二)扩大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收缴的源泉控制,提高基金收缴率。对在城镇范围
内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养老、失业保险基金,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代
征。具体办法和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征的时间,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
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对部分企业故意拖欠不缴的养老、失业保险基金,养老、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他征缴机构可通知同级财政部门从财政对其列支返还的资金中扣
交。
(三)按照薪、税、贷、货、利的顺序,优先保证养老、失业保险费的缴纳。单位缴
纳的社会保险费,开户银行要在支付企业在职职工工资之前代为扣缴(收付双方免签协
议);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
不得再提取管理费。以前年度的管理费结余,一律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连同财政预算安
排的经费一起,按照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的需要合理核定拨付。
(五)限期收回外借基金,保证养老、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要制定外借基金的回收计划,对于到期的外借基金,不论什么原因都必须在1998年年
底前如数偿还本息;凡在1997年7月国务院重申加强基金管理后又挪用基金、1998年6月
底前不能如数偿还的,必须从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回收过程中必须的开支,可
从回收的基金利息中支付,由经办机构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拨付。
三、分解落实责任,确保筹资目标完成
为了促进企业改革和下岗职工再就业工程的顺利进行,各级政府要建立资金筹集目
标责任制,确保省政府确定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筹集任务的完成,按照“养老、失业保
险基金全额征缴、足额拨付,再就业资金实行企业、社会、财政各负担三分之一,城市
(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全额负担”的原则,建立目标责任制。财政、劳动和社
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分别对财政、社会负担的资金筹集总负责。各项社会保障
资金征缴责任部门为:
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由劳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2、再就业资金,其中从个人所得税收入中提取、 从当年本级一般预算收入及其增
量中提取、财政部门拨付的送温暖基金、从罚没收入提取、从预算外资金中提取等六条
渠道由财政部门负责;从失业保险金中提取、从使用农民工单位收缴等两条渠道由劳动
部门负责;从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个体、私营企业等非国有经济组织收缴渠道由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负责;对床位加收调剂渠道由地税部门负责;从业务招待费中提取渠道由监察
部门负责;从高消费场所营业收入中提取、对高工资企业收取调剂费、破产企业从清算
财产中上交、社会捐赠及政府规定的其他渠道等由各设区市政府确定具体的征缴责任部
门。
3、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由财政部门负责。
为确保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支付,各征缴责任部门必须千方百计按分管的渠道和政
府下达的征缴筹措目标,做好资金筹集和督促征缴工作。各市政府和省直部门每年度的
社会保障资金分项筹集责任目标由省政府下达(1998年分市、 分部门社会保障资金筹集
目标分配表附后)。
四、加强资金管理,强化监督检查
要切实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规范使用程序,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提高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部门在资金管理方面的职能作用,加强财政与劳动和社会
保障、审计、银行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资金管理工作。
(一)管理原则
1、专户管理、收支两条线原则。在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之前, 社会保障资金全
额纳入财政专户,按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专款专用、收支平衡原则。 社会保障资金在筹集使用上要贯彻“分类管理、专
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确保取之得当、用之合理。
3、财政分级负担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原则。养老、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省、 市级统筹
或合理调剂;再就业资金财政部分实行分级负担,社会部分实行属地收缴、属地负担;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分级分担、分级管理。
(二)管理措施
1、计划管理。社会保障资金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
构应根据政府有关收支政策及工作目标,参照上年执行情况和本年收支变化因素,编制
所管社会保障资金年度收支计划草案,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按资金管理权限报政府或政
府主管该项工作的领导小组审批后严格执行。年度执行中确需调整时,按计划编报程序
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于每一年度终了后,按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
准确、完整地编制年度决算草案。年度决算草案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形成本级社会
保障资金总决算,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2、财政专户管理。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统一核
算养老、失业保险基金、再就业资金的收支活动。开户银行对存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障
资金,要按规定的利率计息。各经办机构可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社会保障资金收入过渡
户,按期、足额将收缴的社会保障资金划入财政专户。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主要是财政资金,财政部门要将所需资金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科目,专帐管理。
3、统一票据管理。社会保障资金收缴票据实行统一管理。 各征缴机构在收缴社会
保障资金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征缴机构要按票据管理规定向
财政票据管理部门领用和缴销。
(三)资金使用范围和申请程序
1、养老、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养老、 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门负责。
其中,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支出。对已
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单位,要按时足额为离退休人员发放离退休
金。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失业人员的失业救济金、再就业服务中心对被托
管人员的基本生活补贴、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费用。领取失业救济金必须严格按照有关
规定执行。
养老、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部分除预留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其余全部购买国家债券,
以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使用养老、失业保险基金时,由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批
准的年度收支计划,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用
款计划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付经办机构支出帐户。
2、再就业资金的使用。再就业资金的使用范围: 对再就业服务中心用于下岗职工
基本生活保障、缴纳社会保险费、培训费、组织生产自救和劳务输出的费用予以补助;
对企业安置非本企业下岗职工、下岗职工开展转业培训等予以补助;对企业安置下岗职
工兴办的经济实体向银行贷款给予部分贴息,对生产自救基地和再就业培训基地予以补
助;应付突发事件的支出。省级筹集的再就业资金(包括省财政拨款、预算外筹措、从
省级罚没收入和省失业保险调剂金中提取、社会捐赠等等),除按规定用于支付省属企
业下岗职工的托管费用外,给困难市以一定支持。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发放,首先由下岗职工本人申请,经再就业服务中
心初审,并登记造册,报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后将下岗职工名单和所需资
金数额报当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办公室审定,经财政部门会签后,
由财政部门将资金划拨到再就业服务中心,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标准发放。其他申请使
用再就业资金的单位,要填报再就业资金使用申请表,并将有关证明材料报单位所在地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财政部门会签后,由
财政部门将资金划拨用款单位。
3、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 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保
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常住城市(镇)居
民。主要有三类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领取
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的居民;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离退休人
员领取离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时,首先由户主向所在地居委会申请,填写《最低生活保障
补助申请表》,经居委会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由街道办事处(镇)审议,报县(市、区)
民政局审核批准,报设区市民政局备案。各级民政部门及城市(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
要对补助对象登记、造册,定期深入到户了解情况,实行一季一报制度,动态管理。按
月向享受对象发放补助金,建立发放专帐,定期向社会公布。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季拨付
资金。
(四)监督检查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工定期和不定期地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
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收入、支出项目、标准及金
额,接受社会监督。
2、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和财政、审计、监察、 工会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
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的监督。财政、监察部门要定期监督检查,审计部门每
年对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必须进行年终审计,向同级人民政府写出审计报告。
3、各级金融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情况的监督, 协
助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及其经办机构管好、用好社会保障资金。对社会保障经
办机构和财政部门提出的用于社会保障之外的拨款,要拒绝支付。
4、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 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
现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对举报情况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
理结果答复举报单位或个人。
五、加强领导,建立考核激励机制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及时足额筹集、切实管好用好社会保障资金,保证下岗
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发放和离退休人员按时领到离退休金及享受各项待遇,关系改革、
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
级政府要建立由主要领导挂帅、各有关部门参加的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和管理领导小组,
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组织、协调筹集资金目标的落实,认真审批资金的收支计划
和决算,切实加强监督。
(二)建立目标考核制度。省政府将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上解目标分解落实到各设
区市和省直有关部门,由省考核办列入年度考核指标,作为评价单位政绩的重要内容。
(三)建立定期报告制度。为了动态掌握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各经办社
会保障资金收缴和支出的单位要按月向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告资
金收支情况;
各设区市要每月将当地的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情况汇总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报告。
(四)建立奖惩制度。对完成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和上交任务目标的市给予表彰,对未
完成任务的通报批评;对完成资金筹集任务的省直征管部门给予表彰,对未完成任务的
除通报批评外还要按未完成比例扣减其经费;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也要进行通报批评。各设区市对有关责任部门及所属县要制定资金
筹集的奖惩措施,确保资金筹集任务目标的完成。
对在资金使用、管理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法纪有关规定处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