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收取职工医疗保险证、IC卡工本费请示的批复
颁布日期:1998-04-07 文件号: 冀财综字[1998]第27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 【加入收藏夹】
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申办行政事业单位收费许可证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省直职工因丢失或损坏职工医疗保险证、IC卡需补办新证、卡时,你中心可收取证、卡工本费,但不得收取手续费。工本费具体标准为:医疗保险证每本2元、IC卡每个15元。
该项收费属事业性收费,你单位应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收费用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缴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医疗保险证、IC卡的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