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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8-08-23    文件号: 冀财预字[1998]第73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
现将《河北省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河北省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性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新的预算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财政和机关、政党组织、各类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活动。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和行政事业单位其他资金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管理。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应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行政单位其他资金是指在财政性资金以外依法取得的资金。事业单位其他资金包括事业单位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资金和附属单位上缴资金以及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项资金。
第四条 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合理界定财政供给范围,在充分发挥财政宏观调控职能的基础上,正确处理财政性资金的分配关系,规范管理,提高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
第二章 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职责划分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管理财政性资金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办法,依法组织收入,合理确定支出;编制本级综合财政预算并按规定程序报批,组织综合财政预算的执行,按法定程序批复行政事业单位预、决算;监督检查财政性资金收支活动,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贯彻执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规定,认真编报本部门预期、决算 ;按财政部门要求如实报告本部门的预算内、外收入和其他收入计划;组织本部门预算执行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执行情况。
第七条 财政征管机构负责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的征收管理。
第三章 综合财政预算收支管理
第八条 综合财政预算收支范围。
(一)综合财政预算收入包括:财政预算内收入,应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
财政预算内收入是指税收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罚没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和基金、税费附加收入,预算内其他收入。
应有尽有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收入是指《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和《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9号)规定的预算外资金收入。行政单位其他收入是指在财政性收入以外依法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其他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燕尾服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经营收入、投资效益和利息等收入。
(二)综合财政预算支出包括:经济建设支出,事业支出,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各项补贴支出,政府性基金支出,其他支出。
经济建设支出,是指用于经济建设的基本建设支出,支持企业的挖潜改造支出,支持农业生产支出,科技三项费用支出以及其他经济建设支出。
事业支出,是指用于文教、卫生、体育、科学研究机构、农林水、工交等方面事业发展的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事业发展支出。
国家管理费用支出,是指各级政府安排的用于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的支出。
各项补贴支出,主要指价格补贴支出。
政府性基金支出,主要指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出。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收支范围。
(一)行政单位预算收支范围。
行政单位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由财政专户拨付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行政单位支出预算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等项内容。经常驻机构性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支出等。专项支出按支出用途分别编列到有关项目。
(二)事业单位预算收支范围。
事业单位预算收入范围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含预算外资金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事业单位预算支出范围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解上级支出等。
第十条 财政性收入必须上缴财政管理,预算内收入要按规定及时缴入国库,预算外收入要按规定及时、全额缴入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 综合财政预算支出由财政部门按单位资金需求情况依照个人部分、公用部分和事业发展支出的顺序核定,事业发展支出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程序和综合财政预算财力确定。
第四章 综合财政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十二条 综合财政预算编制要严格执行《预算法》的有关规定,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新的预算会计制度以及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各级综合财政预算在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的基础上编制。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的编制。
行政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合理划分不同类型的收入,合理编制单位收入预算。按规定应上缴财政预算的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基金收入,庆及时足额上缴财政预算,不得列入单位收入预算,用于各项支出。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能作为前段时间收入直接列入单位收入预算。由财政专户拨付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应作为单位收入列入单位预算。非独立核算后勤机构取得的各项收入以及其他服务收入等,应列入单位收入预算。
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在保证人员支出和开展公务活动必不可少的开支的前提下,安排其他各项支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要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编列,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支出要按项目和轻重缓急顺序编列。
行政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结余,除行政单位结余和事业单位专项资金按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以及经营结余单独反映外,其余结余作为事业发展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
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本单位预算,要按规定时间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
第十四条 综合财政预算的编制。
(一)综合财政收入预算的编制。
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单位预算时,要按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编报本单位财政性收入执收计划。行政事业单位要根据以前年度收入情况和国家有关收入政策合理编制本单位执收的财政性收入计划,凡隐瞒不报、少报收入计划的,按隐瞒或少报的收入数额相应抵减财政拨款;多报的收入计划,除相应核减财政拨款外,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统筹使用。
财政部门按单位预算和经费机构审核的财政性收入计划,依据经济发展计划、国家收入政策变化和部门收入计划,编制综合财政收入预算草案。
(二)综合财政支出预算的编制。
综合财政支出预算的编制应遵循“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实行零基预算编制方法。
财政部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编报的单位支出预算,依据综合财力情况和财政平衡原则,采用零基预算方法汇总编制本级综合财政支出预算草案。
财政部门在编制本级综合财政支出预算草案时,有权界定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供给范围,按综合财力确定的单位经费自给率,核定财政补助资金,并按项目核定事业发展支出。
第十五条 财政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各级政府批准本级综合财政预算。财政部门按照同级政府批准的综合财政预算,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批复预算。
税务部门、财政征管机构及其他负责组织财政收入的部门,要根据批复的综合财政预算,及时向本系统下达收入计划。
第十六条 下级财政部门应将本级政府批准的本地区综合财政预算报上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综合财政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各级综合财政预算的执行由本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
第十八条 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收的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应征收入。
财政征管机构负责罚没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及预算外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实行直接和间接征收相结合的征管办法。
第十九条 有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综合财政预算资金及时、全额上缴。属于预算内资金要缴入国家金库,预算外资金要缴入财政专户。
财政预算内国库帐户由财政预算部门统一管理,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由财政综合与改革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第六章 综合财政预算调整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以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要报经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各部门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经同级政府批准的综合预算的调整方案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决算
第二十四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编制本单位决算草案具体事项由财政部门部署。
第二十五条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决算草案,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
财政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有权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编制的本级综合财政决算草案,报经本级政府审定批准后,财政部门负责向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批复决算。
财政部门在汇总编制决算时,要附有详细说明,认真总结分析预算资金管理中的经验和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汇总编制的本地区综合财政预算决算,要按规定时间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预算的执行、决算 实行审计和监察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认真执行检查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造成的违犯财经纪律的行为,一旦被查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有权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编制1999年预算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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