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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日期:1998-04-19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改变重点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洪体系建设滞后的状
况,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 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的
决定》(冀政[1997]3号)、 《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省政
府冀政[1997]4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利建设基金是指根据国家和省、市规定筹集的,用于全
市重点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建设、维护和治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市级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收入中提取3%, 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
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交通及公安
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市分成的公路运输管理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征地管理费。其中合资修建的收费公路按我市应分得车辆通行费收入的3 %提取水利
建设基金;
(二)从征收的邢台市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0%的资金,用于邢台市区防洪工程
建设;
(三)按《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冀财综字[19
96]95号)和市有关规定征收留用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四)城镇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按冀财综字[1996]95号文件规定缴纳的河道工程修
建维护管理费;
(五)市对政每年从预算内安排防洪保安工程建设专项资金100万无;
(六)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从市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水费、电费收入中,按以下比
例提取的收入:农业用水水费收入的5%,供给城市用水水费收入的12%, 工业消耗
用水、循环水、惯流水水费收入的17%,水力发电电费收入的5%;
(七)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的其它资金。
第四条 市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市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我市重点防洪工程、水利工程的建设;省重点水
利工程项目资金的配套;邢台市城区防洪设施和区域内河流、洼淀等的建设、维护和
管理;中型水库和位置重要的小型水库的除险加固;区域内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
设;市级管理的防汛通讯系统建设;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防洪工程、水利工程项目。
(二)跨流域、跨市的重大防洪工程、水利工程建设资金,应由市与有关县(市)、
区共同承担。
第五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缴
(一)水利建设基金按筹集的来源分别由以下单位负责征缴:从纳入预算管理的政
府性基金(收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转和财政预算内安排的,由市财政局直
接划转;从预算外资金征集的,由市收费管理局负责征缴;从市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
水费、电费收入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向生产经营性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种
植养殖生产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由市水利局负责征缴;向城
镇企业职工征收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由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征缴,水利部门协
助;向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征收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
征缴,财政部门协助。
(二)实行征缴水利建设基金任务目标责任制。各项基金征收以有关费基、费率为
依据确定年度征收任务。对具体征缴单位,在完成年度任务目标的前提下,可按征缴
总额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不得重复提取)用于征缴工作的费用开支。对完不成年度
任务目标的,除不予提取征缴手续费外,短收部分从单位经费或收入中弥补。
(三)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由市收费管理局、市水利局负责组织稽查。具体征缴和
稽查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国发[1997]7 号文件的规定,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其中,用于水利
工程基本建设的,要纳入相应的基本建设计划。
市财政部门负责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征收和资金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
级财政部门提出水利建设基金的支出计划和建设项目,其中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
项目还应商同级计划部门,并按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水利建设基金的预算和决算。水
利建设基金的使用意见,报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批或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预决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办法,
保证资金及时缴库,并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筹集、使用水利建设基金,对擅自扩大征收范
围,提高征收标准,以及截留、挤占、挪用水利建设基金的,由财政、审计、监察等
部门依法查处。
第九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
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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