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集团购买小汽车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8-05-11 文件号: 冀控字[1998]第12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 【加入收藏夹】
各辖市控办、华油、冀油、石铁分局控办:
为搞好我省小汽车编制档案管理,推动我省社会集团购买力审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我省控购管理水平、经反复讨论和多方征求意见,现印发《河北省社会集团购买小汽车审批管理办法》,请按照执行。
附:
河北省社会集团购买小汽车审批管理办法
为搞好小汽车编制档案管理,推动我省社会集团购买小汽车审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我省控购工作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小汽车编制档案管理
(一)各项控办对所辖行政、事业单位以《河北省小汽车编制管理簿》为基本管理形式,建立小汽车编制档案,并输入微机,实行微机管理。
(二)不经省控办批准,不得变动小汽车编制档案,需变动档案的须经省控办核准,由省辖市控办作变更处理:
1.增减编制,据省控办批准的“小汽车增(减)编申报审批表和”小汽车一次性编制申报审批表“或省控办印发的专用车文件办理。
2.新购车辆,据省控办批准的“行政事业单位购买小汽车报批表“增加该单位的现有车辆数。
3.报废车辆,据“法定管理部门”监印的《资产处置批复书》、《更瓣汽车优惠证》或保险公司的赔付证明,注销原车辆并相应核减汽车原有数。
4.转籍过户车辆,过户到本省集团单位的,据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证明和省控办批准的“行政事业单位购买小汽车报批表”、“企业单位购买专控商品报批表”注销原车辆;过户到省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购买小汽车登记表”注销原车辆;过户到本省个人、个体单位和外省的,据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证明和“车辆交易费收据”或外省上控办审批手续注销原车辆。
5.被盗车辆,三个月后,持公安交警部门的有效证明和保险公司理赔手续注销原车辆档案。
(三)各省辖市控办每月15日前,向省控办报告本市所辖单位上月份车辆情况及需要增加、变更汽车档案的事项。
二、小汽车申报审批工作
(一)实行小汽车编制管理的单位,购买各种小汽车,要填报“行政事业单位购买小汽车报批表”,一车一份。将表中所列各项内容填写齐全、清楚、真实,不得涂改。特殊情况需改动时,改动处应加盖市控办公章。1、“申请单位名称”要填单位名称全称。2、“级别”指购车单位级别,分为正、副省级,正、副市(厅)级,正、副县(处)级,乡镇(科)级、股级。3、“单位核编编号”指核定小汽车编制的号码。4“编制数”指报经省控办审核批准或备案的小汽车编制数。申报购买工作用车的填工作用车编制数,申报购买专用车的填专用车编制数。5“现有数”指单位现有小汽车数(含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及各种封闭式车辆;不含已报废待更新的车;专用车和工作用车分别填列),6、“商品名称”指申报凤买的小汽车名称和型号。7、“单价”指申报购买小汽车的供货从。8、“批报理由”要实事求是地填写主要理由,要简练、准确、清楚并盖单位行政章。9、“资金来源”按新会计制度科目填写,并加盖单位财务章,上级专项拨款需附拨款单位主明。10、主管部门对该单位所填项目和需否购车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11、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购车资金来源是否正当、到位并簦署意见,加盖公章。12、直接负责管理的控办对以上所填内容是否真实、齐全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签署意见后加盖公章。而后逐级上报省控办审批。
(二)企业单位购买各种小汽车填报“企业单位购买专控商品报批表”,表中所列各项,要填写齐全、清楚、真实,不得涂改。特殊情况需改动时,改动处需加盖市控办公章。
1.“申请单位”必须是用车的独立核算单位,并加盖申请单位行政章,不准以科室或部门填报。
2.“商品名称”指申报购买的小汽车名称和型号。
3.“原有数”指原有小汽车数(含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及属于小轿车型、吉普车型、吉普车型、旅行车型的各种封闭式车辆)。
4.“新购数”均为“1”(一部车填写一份报批表)。
5.“单价”指申报小汽车供货价。
6.“报批理由”要实事求是地填写主要理由,要简练、准确、清楚、写明购车资金来源,并加盖单位财务章。新建单位附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新上大型基建、技改项目需附有关文件或资料。
7.“主管部门意见”填写该单位经营情况和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8.购买运钞车,需附由河北省公安厅印发的“专用运钞车安全许可证”。
9.企业购买非运钞车辆,需附单位上年或上半年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或财部门批准的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非国有企业的会计报表暂还没有实行法定审计的,须经税务部门批准并加盖公章。各级控办严格审查报告中的利税金额和欠交税情况。
10.县、市控办对以上所填内容及附件进行认真审核,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逐级报省控办审批。
(三)报废更新车辆,需附“法定管理部门”监印的“更新汽车优惠证”、《资产处置批复书》。
(四)购买进口车
1.购买正当进口车,加附海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原件。
2.购买不正当进口车,加附由国家海关、工商、公安部门签发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或省工商局的处理决定。
集团单位购买新车均需附经省控办核定的小汽车经销单位提供的“供货证明”。
(五)购买旧车
1.购买旧车,需附卖车单位的证明和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公司出修养的资产评估手续。上述文件应写明所卖车型、价格、原牌照号码。
2.抵债车,需附县以上公、检、法、司部门的判决书、调解书等,或经以上部门公证的双方协议书。
3.转籍车,附所在省控购管理部门的批准手续。
(六)购买非运钞用车,需加附省控办与有关部门联合签发的“准购证”。
(七)接受捐赠车
1.华侨、港、澳、台胞及国外直接捐赠的,附省政府“接受捐赠款、物批准函”原件;若通过国家各部、委、局、办捐赠的,附接受和分配文件原件。实行小汽车编制管理的单位,加附“小汽车一次性编制申报批表”,省辖市以上单位将此表边同“小汽车报批表”一并报省控办审批。
2.若捐赠的是进口车辆,还需加附海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原件。
(八)丢失补办手续
已经省控办批准购买的小汽车审批手续,因故丢失的,申报单位要在购买小汽车报批表的“报批理由”栏中写明丢失情况并登报声明手续作废(注明原批准日期、车型),持报纸报同级控办严格审核无误后报省控办补办手续。
三、本办法于1998年6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属省控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