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政府取消收费项目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8-05-22 文件号: 冀财综字[1998]第41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省政府公布取消的第二批、第三批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冀政办函[1997]53号、冀政办函[1998]12号)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煤质化验费。取消该项目是指省财政厅、物价局冀价涉费字(1993)37号文规定收取的煤炭采样费(80元)和制样费(60元)。由于国家在制定煤炭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时,已考虑了有关费用,今后在进行煤炭质量检验时应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96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二、轻工质检收费。取消该项目是指省物价局、财厅冀价涉冀字(1992)164号文规定收取的代替检测站封样费(受检产品检测费的20%),代替受检企业远程送样费及远程封样差旅费(30―60)。国家制定产品质量检验费时已考虑了有关费用,今后在进行轻工产品质量时应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3)496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三、旅游企业管理费。包括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涉冀字(1989)第9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冀财综字(90)第73号文,两文一并作废。
四、酒类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工本费:该项包括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字(1997)第108号文。
五、有线电视年检费、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安装队伍资格审查费、有线电视工程测试费,这三项收费应为省广播电视厅、财政厅、物价局冀价财字[92]54号文。
六、企业法人登记公告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另收费,企业需到报刊进行公告的,由报刊社与企业协商定价。
七、省政府办公厅冀政办函[1998]12号文取消的调味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应为调味品批发许可证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