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收费问题
颁布日期:1998-05-25 文件号: 冀财综字[1998]第47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收费(预算外资金)管理局、物价局,省公安厅:
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各级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现将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登记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195号)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登记和对计算机设备进行安全检测时,向被检测单位和个人收取计算机安全检测费,收费标准为生套设备每年30元。经检测合格后发放《计算机安全检查合格证》时,不再另收《计算机安全检查合格证》工本费。
二、计算机病毒清除工具发放、升级服务费。省、市公安机关接受用户委托提供公安部发放的计算机病毒清除工具和对计算机病毒清除工具进行升级时,可按计算机病毒清除工具成本的15%收取服务费。
三、计算机病毒清除费。根据计算机用户的要求,公安机关为计算机设备清除全部病毒,并使其恢复正常运转后,每套计算机设备收取病毒清除费20元。
四、计算机安全培训费。根据国家和我省规定,公安机关对计算机系统管理员进行计算机安全知识和防范技能进行培训时,每人每课时收取培训费1.5元,资料费按购买价格或印制成本收取。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检测、病毒清除、系统管理员培训,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搞强行硬性择优摊派。
上述各项收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所收费用主要用于各种许可证、申请表的印刷、发放等计算机安全管理所必需的公务费和业务费开支,不得挪用。
各级公安机关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河北省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