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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颁布日期:1998-02-11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统一认识
1、不断提高对个体、私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重要地位的认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有利于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促进国民经济进一步发展;有利于把各种分散的生产要素集中起来,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有利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中小企业存量资产的搞活;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安排城镇和农村劳动力就业;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速农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步伐。
2、用党的十五大精神统一思想。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 三个有利于" 的原则,破除" 左" 的思想和旧的传统观念,克服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种种偏见,抓住机遇,放手、放胆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真正把个体、私营经济培育成我市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3、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个体、私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广泛报道、介绍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在全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贡献和经验,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创造积极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二、完善政策,扶持发展
4、各级金融部门要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安排一定规模的专项贷款,扶持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要把资金重点投向发展快、效益高、发展前景良好的纳税大户。
5、要允许个体、私营企业以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有价证券抵压贷款。固定资产和土地证抵押贷款额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有价证券抵押贷款额不超过票面额的80%。
6、经过银行评估并取得优秀信用等级的私营企业,可向银行申请使用银行承阅汇票。银行对其信贷资金方面的需求给予优先支持。
7、建立个体私营经济互助基金会。在市工商联的指导下,市和县(市)区两级可设立个体私营经济互助资金会,在个体、私营企业会员之间调集资金,有偿使用,互帮互助。
8、对有条件兼并、收购、承包、租聘国有中小型企业的个体、私营企业,可享受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有关政策,按照国有企业之间承包、租聘、兼并、收购政策处理国有企业负债。
9、对新办的从事信息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文化教育等新兴产业的个体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一年内免缴工商管理费和免征一年的所的税。
10、凡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私营企业,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三年。
11、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私营的,免征营业税,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孤寡军烈属从事个体、私营的、全年应税所的额超过一万元的,减半征收所的税;对当年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从业人员50%的,免征所得税、营业税;新办私营企业当年安置下岗职工超过企业从业人员60%的,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核准,可在三年内免征所得税,营业税征收后按一定比例返还。
12、个体、私营企业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取得的收入,自生产之日起,经税务部门核准,免征所得税五年。
13、私营企业兼并其他企业,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使用权转让到兼并企业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4、私营企业开发研制并经国家、省鉴定为新产品的,适用于新产品减免税规定。
15、凡经省科委认定的私营经济科技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对民营企业的优惠政策。
16、支持私营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对各级经贸委批准立项的私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凡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按照管理权限,报经地方税务部门核准,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可执行零税率。
17、私营企业在申请科研成果鉴定和奖励、科技贷款和技术改造项目贷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方面,享有与国有科研单位同等待遇。
18、除国家明确禁止的行业、项目外,个体、私营企业都可以经营;对虽属国家专营,但本地市场供不应求的商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和质量部门监督,可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行一次性经营。
19、鼓励私营企业参与投资桥梁、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可参与建设项目的招标。
20、支持私营企业发展横向经济技术联合和外向型经济,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符合条件的,经外经贸委批准后,可享有进出口经营权。
21、私营企业人员因商务需要出境、出国者,按有关规定有市公安局审批办理。
22、将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所需的经营场地,纳入城乡建设用地规划,统筹给予安排。在市区内可划出一定的街区专门安排下岗职工经营,并免收税费。
23、进一步放宽从业人员范围。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可离职从事个体经营或兴办私营企业,在二至三年内连续计算工龄,发给一定比例的工资。对放弃公职人员资格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可一次性发给一定比例的退职费。
24、私营企业接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的,享受国家及省、市实施在就业工程的优惠政策。
25、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引进人才。对属于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停薪留职人员,凡应聘到私营企业工作的,其本人档案可有本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保留其原有身份,工龄可连续计算。凡在个体、私营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参加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个体、私营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有市工商联组织,并纳入市人事(职改)部门统一安排管理。
三、保护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
26、个体、私营企业的财产,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一样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敲诈勒索或以其他手段侵犯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27、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严禁无执法资格的人员上岗,严禁对个体、私营企业" 吃、拿、卡、要".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相对集中的地点可设立举报站。对以权谋私,侵害个体、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执法人员,要依法从重处理。政法部门要维护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严格掌握政策、法律界限,严禁随意抓人。
28、严禁向个体、私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减轻企业负担。要发放
《收费明白卡》,规范收费项目、标准。个体、私营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其摊派的人力、物力、财力。
29、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经营场所。国家因建设需要,征用、拆迁个体、私营企业合法经营场所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安置。
四、提高办事效率,搞好服务
30、成立邯郸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管理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委员会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任正、副主任,成员有市直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市工商联等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主要任务是:加强宏观调控,指定发展规划,研究政策措施,协调各方面关系,帮助解决问题。
31、把个体、私营经济列入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对个体、私营企业的用水、用电、铁路运输等问题,积极帮助解决。在个体、私营企业比较集中的地方,县(市)区和乡(镇)要统一规划,建立个体、私营经济小区,加强服务设施建设。
32、各级经济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以及金融等部门要进一步改变作风,提高办事效率,要为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搞好协调服务工作,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33、减少办证环节,简化办照手续。凡具备申请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均可持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注册。个体、私营企业所经营的行业和产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行" 全程一站式"服务,办理有关手续。
34、按照党章、团章的规定,在符合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建立健全党、团组织,积极开展活动,加强对党团员的教育,充分发挥他们在个体、私营企业中的模范作用。为稳定和不断壮大私营企业职工队伍,凡用工超过20人以上的私营企业,应逐步建立工会组织,隶属当地工会组织统一管理。
35、各级非公有制经济管理部门和工商联,要结合实际需要,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个体、私营企业的厂长、经理,定期、不定期到大专院校或省外、国外学习培训,为提高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者素质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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