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军区司令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民兵预备役人员集中训练活动经费统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颁布日期:1998-01-05 文件号: 冀财综字[1998]第3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军区司令部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收费(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各军分区、预备役师司令部,省直有关部门:
《河北省企业事业单位民兵预备役人员集中训练活动经费统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统筹办法》)下发后,我们就驻冀中央企事业单位贯彻办法问题,与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进行了研究,现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民兵工作条例》、《河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总政治部、财政部等部委1993年8月14日下发的《关于企业民兵预备役工作的规定》中关于“企业人民武装工作要纳入企业财务计划,计入企业管理费用”的规定,中央驻河北省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统筹办法》要求,按期缴纳民兵预备役人员集中训练活动统筹费。中央驻河北省企业事业单位确有困难,并符合《统筹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经当地人武部门、财政部门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核准后、可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当年集中训练活动统筹费。
二、企业事业单位民兵预备役人员集中训练活动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接受当地财政、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