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方税务局:
近年,你局加强了对群众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严肃了财经纪律,增加了财政收
入。经我厅审核,你局1997年度以群众举报为线索查补缴入省级金库收入为
1803.97万元,按规定现拨补奖励经费108万元。但从审核中发现存在以下
问题:一是这些案件绝大多数被定性为偷税,但并未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有
关规定进行惩治和罚款,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偷税行为的继续发生。二是查补收入
中有1691万元为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这说明金融保险业偷税现象严重,今后应
重点加强营业税的执法力度。为进一步严肃税法,严格依法办事,你局应进一步加大
对偷税行为的打击力度。经研究决定,今后没有依法对偷税行为进行罚款的,奖励举
报人经费将按3%核定。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的通知
1998年7月29日 国税发[1998]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调动和鼓励举
报人揭发检举税务违法行为的积极性,维护正常税收征管秩序和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地市级以上国家税务局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现
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来源:省级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奖励基金从总局下拨给各地国家税务局
的办案补助经费总额中,按5%至10%的比例计提。地市级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
基金从省级国家税务局下拨的办案补助经费中按相同比例计提。
二、使用范围:各级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奖励查实并结案的税务违
法案件的举报有功人员。税务人员查案不包括在内。
三、基金管理:举报奖励基金由各级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管理,
财务部门单独建立帐户,举报中心专款专用。省级举报中心要定期对地市级举报中心
的举报奖励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当年节余的举报奖励基金自动结转下一年
度使用。具体的举报奖励标准和管理办法另发。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比照
本通知规定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
1998年9月28日 国税发[1998]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
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监督税务稽查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机关以公告文体或者其他形式将已经生效的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理决
定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税务违法案件一般由省、地、县三级稽查局或者其主管税务局在办公场所设立的
专栏内张贴公告;重大或者其他具有典型意义的税务违法案件,可以印发新闻通稿或
者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公告。
第三条 公告应当实事求是,扼要介绍税务违法事实,写明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主
要内容及其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与此不相关联的其他情节和调查审理过程,不应
写入公告。公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公告字句要通达简练,正确引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税务违法行为名称及相
关条文,不得以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代替公告。
第五条 公告须经发布机关负责人严格审批。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
制定具体规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七条 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张贴式公告格式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
X税告字[X X]第X号
……(写明税务违法行为名称及当事人的姓名、职业、职务、单位、地址;曾有
税务违法行为的,可以略加介绍)。
……(简要叙述税务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态度和危害后果)。本局依照《X
X》第X条的规定,作出XX的处理决定,并于(将于)XX年X月X日(前)依法执行(写
明执行方式)。(如已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可以适当说明)。
特此公告
发布机关印章
XX年X月X日
注:本公告格式适用于已经生效的税务行政处理决定。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1998年5月15日 国税函[1998]291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偷税处以罚款的同时能否加收滞纳金问题的请示》(内地税发
[1998]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滞纳金不是
处罚,而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占用国家税金而应缴纳的一种补偿。只要纳税人
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
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均应当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偷税亦属未按前款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故应当加收滞纳金。
二、对偷税行为加收滞纳金的计算起止时间为,从税款当期应当缴纳或者解缴的
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者解缴之日止。
附: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严格执行税务稽查报表统一口径的通知
1998年10月19日 国税稽函[1998]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各地上报的1998年上半年《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和
《税务稽查机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两表)已汇审完毕。
从汇审情况看,多数地区这次两表质量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但有些地区两表没有严格
按照总局统一规定的项目口径填报,直接影响了全国的汇总统计。为了保证两表的规
范性和准确性,现就有关问题强调如下:
一、两表每半年报送一次,报送时间分别为本年的7月31日前和次年的1月3
1日前。上半年两表不填报本期数,只填报累计数,即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
数据。全年两表填报本期数和累计数,本期数系指当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的数
据;累计数系指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数据。
二、《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表二(10)中的“立案查
处案件金额总计”,是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三条的规定立案查处的案件金
额总计,是指偷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逃避追缴欠税和发票违法及其他税务违法
案件中立案查处的案件金额总计的数据;它小于或等于表二(2)中的“金额总计”
的数据。
三、向总局上报两表时,金额单位统一填报“万元”,不保留小数点。在《税务
稽查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统计报表”模块中点中“生成上报数据”,即可自动将数
据转换成“万元”。
四、在应用《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上报两表的电子数据时,文件名称选
用的是该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国家税务局在行政区划代码前加G,地方税务局在行政
区划代码前加D(参见附件)。
五、要严格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
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122号),使用经过总局验收的《税务稽查管
理信息系统》软件上报两表,保留所有的行列项目,不得任意改动和缩格。
附件:各地使用《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文件名称代码
项 目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地 区
北京市 G1100 D1100
天津市 G1200 D1200
河北省 G1300 D1300
山西省 G1400 D1400
内蒙古 G1500 D1500
辽宁省 G2100 D2100
大连市 G2102 D2102
吉林省 G2200 D2200
黑龙江省 G2300 D2300
上海市 G3100 D3100
江苏省 G3200 D3200
浙江省 G3300 D3300
宁波市 G3302 D3302
安徽省 G3400 D3400
福建省 G3500 D3500
厦门市 G3502 D3502
江西省 G3600 D3600
山东省 G3700 D3700
青岛市 G3702 D3702
河南省 G4100 D4100
湖北省 G4200 D4200
湖南省 G4300 D4300
广东省 G4400 D4400
深圳市 G4403 D4403
广 西 G4500 D4500
海南省 G4600 D4600
四川省 G5100 D5100
重庆市 G5102 D5102
贵州省 G5200 D5200
云南省 G5300 D5300
西 藏 G5400
陕西省 G6100 D6100
甘肃省 G6200 D6200
青海省 G6300 D6300
宁 夏 G6400 D6400
新 疆 G6500 D6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