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1997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河北省会计条例〉的决定》,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0号公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认真组织好《河北省会计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工作,依法做好会计工作。 附件: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会计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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