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关键字:
按文件号:
颁发单位:
库别:
添加日期:
 
 
河北省劳动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8-01-21    文件号: 冀劳[1998]8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劳动厅、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劳动局、财政局:
现将《河北省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省再就业工程的深入实施,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维护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根据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精神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若干政策的通知》(冀政〔1997〕4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再就业资金是用于帮助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专项资金,按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第三条 省、市、县(市、区)三级政府都要建立再就业资金。再就业资金实行分级筹集,分级管理,分级使用。
第二章 再就业资金的筹集
第四条 再就业资金的筹集,由各级政府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同级财政部门、劳动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再就业资金的主要来源和筹集标准:
1.从当年地方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中提取3%;
2.从当年地方本级预算外收入中提取2%;
3.从失业保险基金上一年收支结余部分提取50%;
4.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企业征收;
5.帮困资金用于保障困难职工基本生活后的结余部分;
6.接受社会各界捐赠;
7.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渠道。
第六条 再就业资金的筹集办法和筹措范围
1.从当年地方本级一般预算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的3%由各级财政部门在年度决算完成后拨入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
2.从当年地方本级预算外收入中提取2%,由各级财政部门的收费管理机关负责按季征收,按季拨入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再就业资金征收范围、征收办法执行重点建设项目资本金有关规定。
3.失业保险基金上一年收支结余部分的50%由各级失业保险机构于每年一月底以前一次性拨入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
4.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企业征收部分,由失业保险机构随失业保险金的收缴一并办理,征收的再就业资金按季拨入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
5.帮困资金结余部分由帮困资金专户拨入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
6.社会各界捐赠部分随时存入再就业资金的财政专户;
7.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其他筹资渠道和办法,所筹资金最晚不得迟于次年三月底纳入再就业资金的财政专户.
第七条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宣传工作,加大资金筹集力度,争取全社会的支持帮助,确保再就业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三章 再就业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再就业资金的使用范围为:
1.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对国有企业中的破产、被兼并以及缺乏兼并破产条件而实行减人增效并享受国家减息扶持政策的亏损企业下岗职工实行临时性托管中,由当地财政和劳动部门承担的部分,主要是对下列项目的补助:为托管职工发放的基本生活费用、负担基本医疗费用,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托管职工集中强化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和劳务输出的费用;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的费用,以及帮助托管职工实现各种形式的再就业服务的其他费用等。非试点城市也可参照执行。
2.企业安置非本企业女35岁以上,男40岁以上的下岗职工,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安置补助费;
3.企业(或行业)对本企业(行业内部)下岗职工开展转业转岗培训的补助费;
4.企业为安置下岗职工而兴办的经济实体向银行贷款给予部分贴息;
5.企业使用下岗职工,在试工期间给予下岗职工的补助费;
6.为安置下岗职工而开办的再就业生产自救基地和再就业培训基地资金不足时的补助;
7.由财政部门核拨必要的再就业宣传费和办公费用;
8.为应付突发事件而预留的准备金。
第九条 再就业资金使用标准和使用方法
符合第八条第一项的,劳动部门和当地财政部门承担的部分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再就业资金负担份额由当地人民政府视不同行业(企业)的情况具体规定。符合第八条第二项的,由原单位支付不少于1000元的安置费。确实无力支付安置费的困难企业,经申请可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给予部分补助,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1000元;
符合第八条第三项,转业训练费一般由原企业支付,确有困难时,由再就业资金再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
符合第八条第四项的,贷款贴息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但其贴息额度不得高于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总额的50%;贴息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符合第八条第五项的,下岗职工的补助费原则上由原企业负担,原企业确实无力支付的,可向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补助费,经审批,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符合第八条第六项所需费用,由为安置下岗职工而开办再就业生产自救基地和再就业培训基地的单位支付。确有困难者,可由再就业工程资金给予不超过20%资金的补助。
第八条第八项再就业准备金,具体额度由各级政府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根据本地情况确定。
第四章 再就业资金的管理
第十条 再就业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实行收入存入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计划定期核拨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各级劳动部门要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据实拨付用款单位。
第十二条 劳动部门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再就业资金收支计划,支出计划要以收入计划为基础,防止收支脱节,少收多支或者套取资金等作法。
第十三条 再就业资金收支计划要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核批,经审批后的再就业资金收支计划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并作为年度缴拨和考核的依据。
第十四条 劳动部门在年度终了后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再就业资金决算,决算必须符合财务会计规定,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报送及时。
第十五条 劳动部门对再就业资金的管理。
1.申请使用再就业服务中心所需费用的单位,应填报《再就业资金使用申请表》,提供再就业服务中心简况、托管下岗职工名单、企业拨付资金有效证明及所需资金支出项目明细表,报同级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2.申请使用安置补助费的用人单位,应填报《再就业资金使用申请表》,提供被安置下岗职工的花名册、《下岗待工证》和原单位证明及劳动合同文本,报同级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3.企业申请下岗职工转业转岗培训补助,应填报《再就业资金使用申请表》,提交本单位开展转业转岗培训情况的报告及培训人员花名册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同级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4.企业组织安置下岗职工,申请使用贷款贴息,应提供安置下岗职工的花名册、《下岗待工证》、银行贷款证明文件,然后报同级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
5.申请使用试工期补助经费的用人单位,应提供试工期下岗职工的花名册、《下岗待工证》及原单位证明,填报《再就业资金使用申请表》,报同级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
6.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申请贷款贴息,应填报《再就业资金贴息申请表》,出具《下岗待工证》及申请报告(包括申请理由、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贷款证明文件),报同级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7.为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而提供的补助费、必要的宣传费、信息联网费、办公费等从当年经费中提取或列支。
第十六条 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所申报项目进行论证、审批时,必须从实际出发,坚持公平、合理、高效和有利于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原则。
第十七条 再就业经费的使用范围必须与申请表所列项目一致。
第十八条 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再就业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定期对再就业资金的划拨、使用等方面的工作进行检查。同时,要接受同级或上级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再就业资金的运营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使用,并定期向各级政府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汇报筹集使用情况。当年结余部分可转入下年继续使用。为保证经费保值增值,对暂时不用部分存入银行,按不低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条 在再就业资金运行中使用的《再就业资金使用申请表》、《再就业资金贴息申请表》、《企业安置下岗职工花名册》等一切表格均由省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式样。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申请使用安置补助费后,未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执行,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使用的安置补助费必须按比例退回。
第二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根据有关规定收回全部经费。
1.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费用途;
2.不履行其承诺义务;
3.弄虚作假或以其它手段骗取经费的;
4.违反资金使用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于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过程中有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网站简介  │  招聘信息  │  会员注册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2003-2012           CopyRight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税务信息网                冀ICP备150009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