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日期:1998-01-01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
保护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商品房承购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
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奉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按政府批准的正式商品房计
划建造首次出售的房产。本规定所称现房是指经验收合格并办理权属登记的商品房。
本规定所称期房是指在竣工交付前具备预售条件的商品房。
第四条 商品房预(销)售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商品房预(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和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第六条 石家庄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石家
庄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负责全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销售现房应办理合法的房屋权属证件和《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预售期房
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人开发建设的资金(不含土地出让金和拆迁
费用)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八条 办理现房销售许可手续,应提交下列证件及资料:
(一)开发经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和经营许可证;
(二)市主管部门批准的商品房投资计划;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明;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销售商品房的总体布局图、平面图、明细表(包括商品房的坐落、结构、
用途、面积等);办理期房预售许可手续,还应提交下列证件及资料:
(一)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二)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人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
25%以上的证明;
(三)商品房预售方案;
(四)需向境外预售的,应当同时提交允许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五)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存入银行帐号及与银行签订的预售款使用监控协议;
(六)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件。
第九条 主管部门应在接到开发经营单位申请和规定资料后10日内,详细查验各
项证件,并到现场进行查勘。经审查合格的.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商品销
售许可证》,经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许可证,并告之理由。
第十条 商品房全部预(销)售后,应办理许可证注销登记,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合
格后仍未全部顶售出的,须按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注销登记,同时办理
《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第十-条 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是对批准范围内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合法
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和超范围使用。未办理商品房预
(销)售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房产交易手续。
第十二条 开发经营企业在销售(顶)售商品房时,应当向承购人出示许可证,办
理商品房顶售、销售广告时,需持有商品房预(销)许可证,并在广告中载明许可证
编号,未办理许可证的,不准发布商品房预(销)售广告。
第十三条 商品房预(销)售,应当使用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商品房预(销)售
合同文本。
第十四条 销售现房的,购销双方应在销售合同签订后30日之内持房屋权属证书、
当事人身份证件、销售合同、完费票据等有关证明到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办理交易手
续。预售期房的,在房屋竣工办结权属登记后30日内,持前款规定的证明办理交易
手续。
第十五条 预售期房的,购销双方在预售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将预售合同报房地
产市场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经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是承购人拥有预售房期权的合法证
明。
第十六条 预售期房需要转让的,由转让双方凭原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到房地产
市场管理部门办理交易手续,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不准擅自为承购人办理更名手续。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预售期房所得款项。必须存人专用帐号,直接用于
预售项目的工程建设。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预售期房的,应严格按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并
接受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预(销)售商品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处以警告、
责令停止预(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责令补办手续、吊销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并可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按本规定规定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擅自顶(销)售商品房的;
(二)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
(三)不按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的;
(四)挪用期房预售款。不用于预售项目工程建设的;
(五)拒绝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
(六)不按规定力、理交易手续和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
(七)擅自为预售合同承购人更名的。
(八)违反本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到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
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商品房预(销)售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
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石家庄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市辖各县(市)商品房预(销)
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