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对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8-03-18 文件号: 冀财社字[1998]23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冀劳[1998]39号
各市财政局、劳动局,华北石油管理局,邯郸市社会保障中心: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失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失业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二、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劳动、财政部门的职责分工为:
(一)劳动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筹集和发放;负责失业保险基金收支会计核算;编制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决算;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额的安排使用;负责个人缴费部分的记录、管理;负责按原埃塞俄比亚程序对下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提用失业保险基金的审批。
(二)社会保险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审核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报的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草案,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财政部门社会保障机构职责:负责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贯彻落实及监督检查;负责财政专户核算;审核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用款计划和结余安排计划并拨付失业保险基金;负责审核、汇总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决算 。
三、劳动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社会保障机构经协商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以下三个帐户:
(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帐户”,其用途是暂存以下资金:
1.从单位和职工个人征集的失业保险费;
2.下级上解或上级下拨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3.该帐户资金形成和支出帐户转入的利息收入;
4.滞纳金收入;
5.财政补贴帐入;
6.其他收入。
(二)财政部门社会保障机构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其用途是:
1.接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划入的失业保险基金;
2.接受国债到期本息及该帐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3.划拨购买国家债券资金;
4.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拨付失业保险基金。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帐户”其用途是:
1.接受财政专户拨入的失业保险基金;
2.拨付应支付的失业保险基金,包括失业救济金和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的转业训练费、生产自救费、解困资金、现就业资金和救济安置
3.上解上级或补助下级的失业保险基金;
4.暂存银行支付该帐户的利息;
5.支付银行手续费以及其他必要支出。
(四)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原在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帐户”经清理后可作为“收入户”使用,同时开设“支出户”。“收入户”除划入“财政专户”外,只收不支;“支出户”除接受“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外,原则上只支不收。为便于财政专户的管理,在不影响银行代扣和外借基金回收积极性的原则下,有条件的经双方协商可将同一专业银行的财政专户适当集中。
四、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各级劳动、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
(一)实行总额控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用解困资金、现就业资金和失业职工转业训练费、生产自救费、救济安置费等仍实行总额控制。在年度基金决算时,省劳动厅、财政厅根据各地上年度基金征集总额,按照省政府规定的比例和各市解、再就业工作的实际需要下达下年度提用专项资金的控制数额。各市财政、劳动部门要严格执行,不得突破。
(二)强化预算管理。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预算年度终了时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编制下年度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经同级劳动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劳动部门备案,其中提用的专项资金不得突破省下牵肠挂肚总额控制计划。各市劳动、财政部门严格执行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计划,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确保预算落实。
(三)严格专项审批。要进一步完善申报审批手续,规范资金使用程序。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省下达的总额控制计划,在使用专项资金时必须按规定程序向省劳动厅申报、审批。
五、失业保险基金征收、缴拨程序:
(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失业保险基金具体程序。
1.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数额并开出托收凭证,由银行代为扣缴或企业直接向失业保险机构缴纳。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月十日前将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的资金全部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3.按照省下达的失业保险基金收缴计划,各市财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可具体制定收缴与奖励挂钩办法,确保收缴任务的完成。
(二)财政部门根据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用款计划,及时将资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户,保证及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障基金的需要。
1.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5日前向财政部门报送下月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应在每月终了前十日内拨付。
2.转业训练费、生产自救费、救济安置费用接到省批复后十日内拨付;解困资金按规定和省批复按季在每季终了五日内拨付;再就业资金按规定和省批复在每个决算年度终了十五日内一次性拨付。
3.遇到特殊情况,如破产企业垫付生活费等情况及时拨付。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内的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及结余情况每季要进行核对。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购买国家债券和定期存款存期安排计划,财政部门要及时审核,并由财政部门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直接购买或转存。财政部门购买、兑付国家债券及收到兑付债券收入和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应及时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相关单据,作为其记帐凭证。
(四)存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支出户的失业保险基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按照同期居民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五)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在列入财政预算安排之前,不再提取管理费,暂由同级财政部门参照事业单位经费标准先从历年结余管理费中核拨,不足部分再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核拨。
六、失业保险调剂金、统筹金的上解下拨程序:
(一)各市应上缴省的调剂金,由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及时划拨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户后,按月于每月终了十日内缴到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收入户。
(二)省应下拨的调剂金,由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及时拨到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户后,及时下拨到省有关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收入户。
(三)根据省政府第106号令的精神,各市要结合失业保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进一步提高统筹程度,由失业保险基金部分统筹过渡到全部统筹。
(四)各市、县失业保险统筹金缴拨办法在确保上解和下拨的前提下,由各市劳动部门会同财部门制定。
七、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不断健全完善内部制约监督机制,按时足额向财政专户划转失业保险基金;上级劳动、财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和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等情况进行检查。
八、各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障机构要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收主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足额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拨付失业保险基金,保证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以及企业解困和再就业工程的顺利开展。
九、失业保险基金征收所需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统一发放。
十、要认真做好纳入财政专户的清查检查及缴存工作,原则上于1998年6月底完成。对借用、垫付、购买国债券、定期存款以及上缴省调剂金等情况查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填报《失业保险基金清理核查情况表》。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和国家债券等,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清理后上缴财政社保机构保存。
在纳入财政专户的同时,财政部门将相当于两个月失业救济金的周转划拨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
十一、待国家有新规定后,按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