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河北省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7-08-21 文件号: 冀财预字[1997]第66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流管办:
今年以来,全省各市、县(市、区)开始按照新的收费办法征收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费。最近,省流管办会同省收费管理局对部分县(市、区)执行《河北省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冀价行费字[1996]第35号)(以下简称“收费(暂行)办法”的情况进行了抽查。从检查和各市反映的情况看,大多数县(市、区)能够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并按照新的收费标准征收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不能及时将征收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费按规定交到征收专户并在月底前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甚至有坐支现象;有的县(市、区)财政部门不能及时按比例划拨给流管机构,不能逐月按规定比例向省、市两级财政上解,有的县(市、区)财政还截留15%的省、市级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费收入。
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费纳入预算内的行政性收费,是一项十分严肃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管理。为严格执行“收费(暂行)办法”,做到实行“收支两条线”和全部用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保证和促进全省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燕尾服,特提出以下要求:
1.各县(市、区)流管办和基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制的专用票据,按照“收费(暂行)办法”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征收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费,并设征收专户,要每月月底前征收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费全额上缴财政,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坐支、挪用 。
2.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不得截留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费,务必每月5日前将上月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费总额的10%和5%分别上缴省、市财政。上缴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费收入,按[1997]冀财政预字第14号文件规定,列331款第13项预算科目。同时,当地留的85%要及时按计划拨给同级流管办事机构,以保证各级流管机构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省直各部门制证的经费。
3.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费属第二批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经费,根据[1997]第647号省长办公会纪委精神,应从此项收费中筹集省级重点建设项目资本金。筹集比例和办法为:各县(市、区)流管办将省级原始收入全额就地缴入国库(预算级次为省级),从省级收入筹集10%的资本金,由省财政在向省级主管部门拨付经费补助时扣缴;从市、县财政在向省级主管部门拨付经费补助时扣缴;从市、县此项收费收入中筹集的省重点建设项目资本金,按《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省重点建设项目资本金筹集任务的通知》(冀财预字[1997]第49号)执行。
接此通知后,望各县(市、区)财政局、收费管理局、流动人口管理佃公室对执行“收费(暂行)办法”情况抓紧进行一次自查自纠,请各市进行督促检查。今后,省收费管理局和省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要对执行此通知情况进行检查和稽查,对截留省级收费收入的问题,一经查出,除追回全部应缴收入、并处违纪金额两倍罚款外,还将建议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