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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外债财政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7-11-03    文件号: 冀财外字[1997]第66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河北省外债财政担保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市在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控制担保范围,尽力减轻财政压力,并可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备案。

河北省外债财政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外债财政担保的管理,促进本省在间接利用外资方面实现积极引进、高效使用、确保偿还的良性循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借用经国务院批准转贷我省的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凡需省财政部门出具债务担保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除省财政部门外,我省其他机关都不得对借用外债出具担保。
第四条 隶属设区的市、县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管理的单位借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需要省财政部门出具担保的,借款单位所在的设区的市财政部门应当与省财政部门借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说国际经济组织贷款需要省财政部门出具担保的,借款单位应当向省财政部门提供反担保,其主管部门还应当与省财政部门签订贷款偿还责任书。
第五条 借款单位向省财政部门申请外债财政担保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隶属我省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或者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二)资信良好,具有可靠的债务偿还能力或者切实可行的还款资金筹措渠道;
(三)贷款主要用于具有良好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交通、环保、公共设施等确需由政府投入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条 借款单位申请财政担保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使用借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
(三)使用借款项目的评估报告;
(四)经有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审计的借款单位最近三年的年度财务报告;
(五)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单位的资产评估报告;
(六)借款单位的还款计划及配套、还款资金的筹集方案;
(七)反担保单位提供的反担保承诺书;
(八)借款单位的开户银行、帐号及帐户余额;
(九)省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省财政部门接到借款单位提交的申请担保的有关资料后,经审查同意提供财政提保的,应当签署意见报省政府审批。省政府同意财政担保的,省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与有关当事人签订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贷款偿还责任书。
第八条 借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制订切实可行的完成贷款偿还计划的措施,报当地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借款单位的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分立、合并、财产处理、申请宣告破产等重大决定,必须经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借款金额超过五百万美元的,还应当报省财和部门备案。
第十条 借款单位因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方式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应录报当地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借款单位破产,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省财政部门可以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优先行使追偿权。
第十二条 借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建立还贷准备金。财政部门应当监督借款单位还贷准备金的建立和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借款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借款单位的生产经营、资金财务、贷款偿还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确咻贷款项目预期效益的实现。
第十四条 借款单位到期不能偿还贷款的,省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担保合同依法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五条 省财政部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根据反担保合同、贷款偿还责任书向反担保单位、有关设区的市财政部门或者借款单位的主管部门追偿。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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