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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集资合作建房管理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7-11-13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集资合作建房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集资、合作建房的管理
  集资建房是改变国家传统的住房福利制分配,实行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筹措资金建设住房的一种方式。合作建房是在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下,由职工筹资,相互协作共同建设住房。集资、合作建房是调动个人建房的积极性,多渠道建房,加快解危解围的有效形式。充分体现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合理负担,解决城镇住房问题的有效途径。集资、合作建房属经济适用住房的范畴,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内容。房改部门要加强对集资、合作建房的领导、组织和管理。 
  二、关于集资、合作建房的申报与实施
  单位组织职工集资或合作建房,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配套设施齐全,户均建筑面积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单位组织职工集资或合作建房,实行申报制度,须向当地房改部门提出申请。申请集资、合作建房须提供的材料有: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方案;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住宅平面图;住房公积金进帐单;申请参加集资、合作建房职工的名单及住房预分配方案等。
  组织职工集资或合作建房的单位,必须参加住房制度改革,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集资或合作建房款必须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设立专户,专款专用。
  集资或合作建房必须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对超过标准者,房改部门一律不予批准。对在施工过程中擅自突破规定的建筑面积标准和用公款装修住房负有责任者,按纪检、监察部门的规定处理。
  三、集资、合作建房的优惠政策
  集资或合作建房,经当地房改部门批准后,按经济适用住房和国家以及当地政府的规定,办理有关税费减免手续。
  单位集资建设的职工住宅,必须用于解决本单位符合集资条件的职工住房问题,不准作为商品房出售。
  四、集资、合作建房的产权核定与登记  
  集资或合作建房坚持政府扶持、单位资助、个人为主的原则。职工参加集资或合作建房的集资额度最低不得少于房屋成本价的四分之一,建成后的房屋按出资数额占房屋成本的比例界定产权。房屋成本由房改和物价部门按成本价的七项因素共同核定。
  集资或合作建房,在建设总成本不变的前提下,可比照当地市场同类住房楼层价格比例对个人集资额进行调节(特殊装修部分除外),其差额部分不与产权挂钩。
  单位可根据经济条件,为职工集资、合作建房在土地及公共配套设施方面提供帮助。
  单位组织职工集资或合作建房,凡经房改部门批准享受有关税费减免的住宅,不得按出售公房的办法出售给职工。
  房改部门根据单位提供的文件资料,确认单位和个人的产权比例,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房改部门出具的(住宅产权核定意见书)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集资、合作建房,个人全额集资的,拥有全部产权,进入市场要按规定足额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益归个人所有;部分产权房屋的出售收益按单位和个人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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