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7-09-07 文件号: 冀财外字[1997]第60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严格履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转贷协议,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及时足额偿还世行贷款,维护我省信誉,根据财和部《世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厅制定了《河北省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附件:
河北省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控制执行河北省财政厅与各市人民政府、省直项目部门签订的世界银行(以下简称“世行”)贷款项目《转贷协议》,切实管好用好世行贷款资金,确保及时足额还本付息付费,维护我省信誉,根据财政部《世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规定》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利用世行贷款的各项目市及省直项目部门。各项目市政府、省直项目部门、项目单位作为本市及部门、本单位的债务人,负责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 各项目市人民政府及省直项目部门应按照本办法,逐级设立世行贷款还贷准备金(以下简称还贷准备金)。政府的还贷准备金由各项目市财政局设立专户管理,项目部门及项目单位的还贷准备金,由项目部门及项目单位开设帐目帐户管理,财务部门监理。
第二章 来源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还贷准备金的来源包括:
1.贷款转贷利息差收入;
2.提前回收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3.政府预算安排的有关事业费及专项资金;
4.按照合同规定回收的与套资金和占用费;
5.还贷准备金增值部分;
6.世行贷款银行存款利息净收入;
7.汇率变化盈余;
8.其它来源。
第五条 项目单位还贷准备的主要来源包括:
1.项目单位的试生产收入、物资转让收入及投产后取得的经营收入;
2.提前回收的贷款本金及还贷准备金增值部分;
3.索赔及违约金;
4.世行贷款、配套资金银行存款利息净收入;
5.汇率变化盈余;
6.使用世行贷款资金购置固定资产计提的全部折旧费及部分大修理基金;
7.享受政府有关优惠政策而增加的收入;
8.项目单位的其它收入。
第六条 根据《河北省偿债准备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各级财政和省直项目主管部门要按债务余额的3―8%建立还贷准备金。
第七条 财政部门可按照转贷协议规定的偿债数额,在安排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0的事业费或专项资金时,首先要留足当年的还贷资金,剩余部分再安排新的投资或其它支出。
第八条 项目单位必须按当年应偿还的贷款本金和息费数额,全额建立还贷准备金。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还贷准备金管理遵循“各级政府发级建立”,财政统一管理,借款单位各负其责,确保贷款及时偿还的原则,按财政体制和财务关系,实行借用还相统一,谁放谁收,谁借谁还。
第十条 各级政府要在同级财政部门建立还贷准备金专户,财政部门应按季向上级财政报送财务报表。项目单位的还贷准备金应交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单独核算。项目单位应按季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有关财务报表(报表格式另发)。各级财政及项目单位要明确还贷准备金的使用审批程序和批准人。
第十一条 还贷准备金专门用于项目区各级政府及项目单位到期世行贷款债务的偿还和垫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挤占。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从各渠道筹集的还贷准备金,在保证偿还债务的前提下,可以审慎地滚动增值,增强还贷能力。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建立的还贷准备金,在保证偿还债务的前提下,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用于自身周转使用,提高资金利用率。
第十四条 除以上“第十二、十三条”规定外,各级政府、项目单位建立的还贷准备金经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后,还可投资于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第十五条 为了实现还贷准备金的增值,并保证按时还贷,可在国家有关规定范围内,在银行转存为定期存款。
第十六条 还贷准备金的垫付和使用费率,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执行,对逾期借款的罚息亦参照银行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部门及项目单位的还贷准备金,未经同级财和部门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动用或转贷其它单位。
第四章 监督与奖惩
第十八条 财政和审计部门将不定期检查还贷准备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对于挪用、挤占及造成损失,影响我省对外信誉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要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因未建立还贷准备金、还贷准备不足或还贷准备金不能按期收回等原因,造成不能及时足额偿还债务者,同级和上级财政部门可予以垫付,并按照《河北省世界银行贷款债务清偿办法》规定,凡属上级财政部门垫付的,通过年终结算扣回;凡属同级财政部门垫付的,通过扣减下一年度预算指标扣回,所有垫付,均从欠款之日起,加收日率1‰的滞纳金。
第二十条 对及时足额偿还世行贷款本金息费的项目市,省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通过国家部委或中间金融机构转贷给我省有关部门或金额机构的世行贷款项目,应依照本办法建立还贷准备金,制定还贷准备金使用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市政府、省直项目管理部门、项目单位可根据自身债务偿还情况,制定还贷准备金具体管理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