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厅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7-12-02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
现将《河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执行情况。
附件:
河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尽快解决争购困群众的温饱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1994―2000年扶贫攻坚计划》、《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如期完成全省扶贫攻坚计划的决定》及财政部《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扶贫资金,是指省及省以下财政下达的专门用于贫困地区的专项资金,包括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第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贯彻《河北省1994―2000年扶贫攻坚计划》、《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如期完成全省扶贫攻坚计划的决定》所确定的方针政策;
2.有利于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加强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增强贫困地区发展后劲,发展贫困地区农村商品经济,解决贫困群众温饱问题,兼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
3.有利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落实,并保持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4.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立足当地资源优势、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的项目和覆盖面大、可带动大多数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龙头项目;
5.财政扶贫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用于:
(1)行政事业的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2)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3)弥补企业亏损;
(4)修建楼、堂、馆、所、住宅;
(5)弥补预算支出缺口;
(6)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7)其它违背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原则的支出。
第四条 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是国家及省级贫困县,以工代赈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国家级贫困县。两项资金要以这些县中的贫困乡、村、户作为资金投放、项目实施和受益的对象。非贫困县中零星分散的贫困乡、村、户,由有关市、县政府自行筹措安排资金进行扶持。
第五条 发展资金重点用于改善贫困地区的农牧业生产条件,发展多种经营,有利于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项目,以及修建农村道路、桥梁、发展教育事业、失言科学技术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防治地方病等方面;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修建县乡公路(不含省道、国道经济开发路、人畜饮水工程、基本农田(含蓄牧草场、果林地)和小型水利建设等项目。
第六条 各级财部门要会同扶贫、计委等部门,根据扶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将财政扶贫资金纳入扶贫攻坚的统一规划,统筹安排,配套使用,形成合力,提高财政扶贫资金的整体效益。并要按照财政扶贫方向,制定出资金使用的中长期规划和短期计划,坚持把贫困材、贫困户作为扶持对象,不能平均扶持、分散使用,更不能扶富不扶穷。
第七条 以工代赈资金为无偿投入资金;发展资金省、市不回收,各贫困县右实行有偿与无偿使用相结合形式,根据扶持项目性质确定财政扶贫资金的投放方式。对只有社会效益没有经济效益的项目实行无偿使用。有偿使用资金收回后,由财政部门按照《河北省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用于扶贫项目的再投入。各县有偿安排部分,要通过市逐级上报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备案。
第八条 在省扶贫领导小组下达财政扶贫资金规模后,贫困县财政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资金规定用途迅速筛选项目,及早完成项目立项、论证、审批等工作,做到项目等资金,不得使资金等项目。待市财政下达资金后,即按正常程序报批后实施。省下达财政扶贫资金3个月内,按各市要将资金安排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并对资金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征及时反馈,年度终了要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的计划。
第九条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财政扶贫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一是市县财政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对财政扶贫资金早计划、早安排、早下达,减少资金在各环节的停滞时间表,充分发挥资金效益;二是针对目前贫困县财政困难状况,各市特别是贫困县要统一建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凡省下达以工代赈资金、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以及市县配套资金都要划入专户管理,根据项目进度,直接拨付项目单位。
第十条 加强财政扶贫资金实施的监督管理,做好受援项目的选定、执行、监督、检查、验收工作。一是建立扶贫项目库,确定扶持项目时,除备有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外,还要组织有关专家,对扶贫项目效益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论证。二是实行责任制,建立财政扶贫项目档案。不论是无偿资金还是有偿资金,都要实行责任制,有偿资金要签订合同,严格项目管理。要明确资金用途、阶段目标、效益指标、项目负责人及其责任等内容,并对扶贫资金的使用的,及时纠正或抽回资金。四是年度终了,各扶贫资金使用单位要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真实、及时编报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上一级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财政扶贫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每年按预算资金渠道逐级分配下达。财政扶贫资金当年使用不完的,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要控制扶贫资金的结转数额,尽量当年资金当年发挥效益,禁止空结转和假结转。
第十二条 凡转移、挪用、挤占扶贫资金的,要严肃处理,除如数追回外,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凡贪污扶贫资金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