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对《河北省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收费办法》中的收费标准和分配比例进行调整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7-12-09 文件号: 冀价行费字[1997]第233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
《河北省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冀价行费字[1996]35号)
已实施一年多时间,根据我省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实践和各地提出的建议,为了减轻群众
负担,进一步调动基层的积极性,使收费标准和上缴比例分配更趋合理,特对冀价行费
字[1996]第35号文件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凡在我省范围内务工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收费由原来每人每月15元改为1
0元。其余经商类流动人口原收费标准不变。
二、在收费比例分配上,由原来上缴省级10%的服务费调整为5%,上缴市级的
5%比例不变;上缴县(市、区)20%;剩余70%留给基层管理服务站。各级的管
理服务费开支,要严格按照冀价行费字[1996]35号文件规定的开支范围内使用,
严禁挪作它用。
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和分配比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其它收费问题仍
按《河北省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