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关键字:
按文件号:
颁发单位:
库别:
添加日期: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军区司令部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事业单位民兵预备役人员集中训练活动经费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7-06-25    文件号: 冀财综字[1997]第56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军分区、预备役司令部,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河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企业事业单位民兵预备役人员集中训练活动经费统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河北省企业事业单位民兵预备役人员集中训练活动经费统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民兵、预备役人员集中训练和重大活动所需经费,缓解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民兵、预备役人员集中训练活动经费负担偏重的不合理现象,根据《河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集全企业(不含乡镇企业),涉外企业、城镇个体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兵、预备役工作经费按照上年度职工年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年初预提。企业单位在企业管理费或商品流通费、事业单位在其他费用中列支。
企业事业单位在民兵、预备役工作经费的提取比例按照《河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市、县(区)为单位集中训练和举行重大活动所需经费本着依据任务、平衡负担的原则,在企业事业单位提取的民兵、预备役工作经费中统筹。具体标准为:
(一)建有民兵、预备役组织,当年有训练任何的,企业单位按职工年工资总额的0.5‰至1‰,事业单位按职工年工资总额的0.5‰的标准统筹;
(二)建有民兵、预备役组织,当年没有训练任务的,企业单位按职工年工资总额的1‰至2‰,事业单位按职工年工资总额的1‰的标准统筹;
(三)未建民兵、预备役组织的,企业单位按职工年工资总额的2‰至4‰,事业单位按职工年工资总额的2‰的标准统筹;
(四)外商投资企业以中方职工年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本条(一)、(二)、(三)规定的原则,确定统筹比例。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本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武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后,可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当年集中训练活动统筹费;
(一)超出正常训练任务,数量较大的;
(二)当年职工工资水平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给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损失的;
(四)经省军区司令部和省财政厅批准减免的。
第六条 集中训练活动经费的统筹,由当地财政部门征管机构直接收取,或者由财政部门征管机构委托其他部门代收,并可由同级财政部门从统筹的集中训练活动经费中付给代收单位不超过5%的代征手续费。具体统筹办法和交款时间由军分区商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收取集中训练活动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八条 集中训练活动经费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征收单位必须按规定将征收的集中训练活动经费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军分区或县级人民武装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经费使用计划,经财和部门批准后执行。财政部门应当按期及时拨付资金,保证训练使用。
第九条 根据市、县两级直接承担军事训练和军事活动任务情况,训练活动经费由军分区和县级人民武装部按规定安排使用。建有预备役部队的市、县(区),由军分区、预备役师根据各自承担工作情况确定经费使用比例。
第十条 集中训练活动经费主要用于以市、县(区)为单位组织的民兵、预备役人员军事训练和重大军事活动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教器材购置费、训练服装费、办公费等项训练保障开支,不得挪作他用。军分区、人武部和预备役师、团应当加强对集中训练活动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有关制度,并接受当地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各地制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兵、预备役人员集中训练活动经费统筹管理办法,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军区司令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网站简介  │  招聘信息  │  会员注册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2003-2012           CopyRight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税务信息网                冀ICP备150009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