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制发《河北省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7-01-24 文件号: 冀财预字[1997]第10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29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精神和财政部财预字(1996)435号《关于制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河北省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即布置执行。
附件:
河北省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要求,从1996年起,将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费附加、邮电附加、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第13茂政府性基金(收费)(以下统称基金)和地方财政征收的各项税费附加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为了做好政府性基金的预算管理工作,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预算管理原则与预算级次划分
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管理总原则是:基金全额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先收后支,专款专用;在预算上单独编列,自求平衡,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基金的预算级次划分为中央基金预算收入、省级基金预算收入、市县级基金预算收入和共享基金收入。上述基金入库级次划分在未做新调整前,暂以原规定执行,即目前属于中央政府的基金,做为中央基金预算收入;目前属于省级政府的基金,做为省级基金预算收入;目前属于市县级政府的基金,做为市县级基金预算收入;各级共享的基金仍按原规定比例作为共享基金预算收入。
地方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各项税费附加,包括:农业税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渔业附加、控购商品附加及其他附加,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后,也视同地方政府的基金收入。
省级基金预算收入:养路费收入、民航机场管理费收入、公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收入50%、城市(高等)教育费附加、排污费收入、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控购商品附加费。
市县级基金预算收入:下放港口以港养港收入、城市教育费附加、农业教育费附加、新菜地开发基金、灌溉水源灌排工种补偿费收入、排污费收入、城市水资源费收入、农业税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渔业附加、控购商品附加费、其他附加。
二、关于预算编制
1.根据《预算法》要求,上述基金收支预算在国务院复式预算办法正式颁发前,在财政预算上暂采用单独编列办法,即各级财政部门单独编列为一张“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表”,将基金收入与基金支出按照一一对应的原则排列,不计入一般预算收入总计和一般预算支出总计。
2.各基金征收部门和使用部门应于每年第四季度根据财政部门的部署,汇总编报下年度的分项基金预算。分项基金预算经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3.基金预算内容包括年度基金收入预算与基金支出预算,以前年度基金结余也应在基金预算中反映。基金收入预算根据上年茺征收任务完成情况和本年度征收任务及征收标准调整变化情况等确定;基金支出预算根据基金收入情况,按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编列。属于基本建设项目应按基本收入情况,按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编列。属于基本建设项目应按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编报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基金预算按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各部门批复。
地方财政部门应于预算年度开始后按规定时间将汇总的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报省财政厅。
三、关于预算科目设置
各部门、各单位在办理基金收入缴库时,适用199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科目;各级财政部门办理基金支出时,适用199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科目。政府性基金收支科目具体内容财政部另发。
四、关于预算执行
(一)关于基金缴库
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后,应按《国库条例》办理收入缴库。各项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属于中央的基金收入由各地专员办事处负责征收,其余地方各项基金收入由同级财政部门或经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负责征收管理。为做好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原则上仍按现行管理办法收缴。缴库时应按基金所属预算级次分别缴入各级国库。属于中央和省级集中部分,由省级主管部门集中汇缴。对于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基金收入,在扣除应缴税款后办理缴库。
为加强基金收入缴库的管理,防止出现混库、收款部门或单位之间应建立健全基金收入上划和缴库对帐制度,严密共享收入汇解的对帐。
基层收款单位及主管部门对应缴国库的基金收入应严格管理,并在国家银行开立待缴款专户,将每日收取的收入全部送存专户。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将应缴专户的资金转为储蓄存款或混入本单位的经费存款帐户。专户的资金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缴,不得坐支、截留。
基金收入的缴库一律使用“一般缴款书”。缴款书所列各项内容必须填列完整、正确。其中:缴入省级金库的,填写方法如下:“财政机关”栏填写“河北省财政厅”,“预算级次”栏填写“省级”;“预算科目”栏按财政部制发的“基金预算收入科目”填写,缴入各级国库的按相应的财政机关、预算级次和财政部制发的“基金预算收入科目”填写。
(二)关于支出管理
基金的支出本着“先收后支”的原则办理。财政部门办理各项基金支出的拨付,应根据核定的支出预算及基金收入入库的进度办理,并应保证用款单位的用款需要。部门和单位使用基金时,应严格按资金道渠道,在规定的开支范围与开支标准内使用,不得与单位其他资金和正常经费混淆,也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各级各单位应加强对基金支出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会计核算程序,确保基金按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
(三)各基金征收部门和基金使用部门与单位应按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有关基金收入、支出情况的报表和文字说明材料。各基金收入部门和基金使用部门应按要求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对查出的违纪问题,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就地处理,对检查发现的混库问题,应就地及时予以调库,特殊情况无法就地更正的问题,由财政通过财政结算扣回。
五、关于决算编报
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各基金征收部门和使用部门,应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基金决算草案。基金决算草案应在对全年基金收入和基金支出进行清理核对的基础上进行,不得随意调整收支数字,转移资金。基金决算各项数字必须以经过核实的基层单位会计数字为准,汇总编报,不得由主管部门估列代编。一个部门管理使用多项基金的,应分别基金项目逐一编报。
各单位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布置,认真编制本单位的基金决算草案,在规定期限内上报。
各部门在审核所属各单位决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本部门决算,并创刊决算草案详细说明,经部门行政领导签章后,在规定期限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六、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科目设置
为了核算蒙古包上支余存,在《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核算预算资金部分增序曲以下会计科目:在资金来源类增设“基金收入”一个总帐科目,用于反映各项基金的收缴入库及结存情况,总帐下按基金种类分设明细科目;在资金运用类增设“基金支出”一个总帐科目,用以反映各项基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基金收入根据同级国库报来的入库情况入帐。基金支出按实际拨付记帐。
七、其他
为保证政策的一致性,各基金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将截至1996年12月31日止应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滚存余额,于1997年1月30日前足额缴入同级国库。有关各项基金的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地方基金管理的具体规定。
财政及各有关部门过去制定的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